关于标题中外观专利类似“新颖性”的规定,是指涉案外观设计的产品的外观、与一件现有设计或、抵触申请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即,对比设计】相比,两者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
其中,两者相同,是指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相同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并且涉案专利的全部外观设计要素与对比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相同。
其中,两者实质相同是指,如果一般消费者经过对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整体观察可以看出,二者的区别仅属于下列情形,则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实质相同:
(1) 其区别在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的细微差异,例如,百叶窗的外观设计仅有具体叶片数不同;
(2)其区别在于使用时不容易看到或者看不到的部位,但有证据表明在不容易看到部位的特定设计对于一般消费者能够产生引人瞩目的视觉效果的情况除外;
(3)其区别在于将某一设计要素整体置换为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例如,将带有图案和色彩的饼干桶的形状由正方体置换为长方体;
(4)其区别在于将对比设计作为设计单元按照该种类产品的常规排列方式作重复排列或者将其排列的数量作增减变化,例如,将影院座椅成排重复排列或者将其成排座椅的数量作增减;
(5) 其区别在于互为镜像对称。
第二,问题内容中“如果一件产品很早就开始在市面销售没有被注册专利,那么这种申请注册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会被判定丧失了新颖性,还是只用与之前注册的专利进行对比就可以”的问题,是关于外观专利申请的问题。
从理论上来说,如果一件产品很早就开始在市面销售没有被注册专利,已经构成使用公开,即,该“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应构成“申请注册外观设计”的现有设计,这样导致“申请注册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2008年修正】的规定,不应当被授权。这种分析仅仅只是理论。
从实践上来说,外观专利需要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才能进行授权,该审查仅是形式上的审查,即对提交的申请文件的格式等进行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并必然知晓上述的“现有设计”,上述“申请注册外观设计”,一般不会被判定不具备类似的“新颖性”,被授权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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