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危险房屋?危险房屋如何处理?
答: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第二条规定: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根据《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危险房屋的处理类别分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等四种。
什么情况下房屋未经鉴定或者经过鉴定不符合房屋安全条件的,不得作为经营场所使用?
答:包括以下情形:
1)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
2)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3)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4)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5)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