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况,分别实施备案和核准管理,对境外投资的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敏感类项目主要包括敏感类国家及地区、敏感类行业两大类,具体如下: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
2、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3、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4、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变更登记。
4.境外企业注销登记 境外企业可能因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等原因注销,需要相应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注销登记。
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境内居民个人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也相应存在登记、变更及注销等业务。
3.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一个投资主体向其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其他境内机构无需重复申请。
4.变更登记前,银行应认真核实系统登记信息是否与企业实际投资情况相符。如不相符,银行应向当地外汇局报告,待信息调整正确后再进行变更登记。企业登记业务完成后,银行应通过“综合查询-历史协议查询”查看本次登记的信息及全貌信息是否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符。如不符,银行应暂缓向企业发放《业务登记凭证》,并向当地外汇局报告,待信息调整正确后再发放《业务登记凭证》。
5.减资或转股登记时,应区分减资或转股的标的是义务还是实际,并区分不同系统功能模块办理。在转股同时包含义务和实际的情况下,应先办理转实际,再办理转义务。
6.在变更登记业务后续可能发生跨境流动的情况下,会生成新的业务登记凭证。比如,中转外(实际)和外转中(实际)业务,都会生成相应的业务登记凭证。对于义务出资的变更,由于只是对原有义务出资额度的更改,所以生成的业务登记凭证上的编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