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RoHS国家强制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重要话题。本文将详细解读这一标准的背景、主要内容及相关要求,为读者提供全面而深入的理解。让我们从标准的制定背景开始,逐步探讨其核心要点。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要求》等 49 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及相关标准外文版计划的通知”,强制性国家标准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要求》(计划编号:20231685-Q-339)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 组织制定并归口管理, 委托全国电工电子产品与系统的环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害物质检测方法分技术委员会(TC297/SC3)组织编制,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牵头制定。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充分查阅国内外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相关法规、 指令、 标准及认证规范等资料, 调研我国相关产业发展状况,结合我国法规要求及目前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使用情况进行编制。
确定本标准技术内容时,主要依据如下:
1、《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及配套政策法规的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应电器电子产品范围与 《管理办法》 适用电器电子产品范围一致;
2、我国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使用、废弃及回收处理的现状;
3、目前电器电子行业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管理实践;
4、相关领域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
推 荐 性 国 家 标 准 《 电 子 电 气 产 品 中 限 用 物 质 的 限 量 要 求 》 ( GB/T26572-2011) 和推荐性电子行业标准 《电子电气产品中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SJ/T 11364-2014)两个标准是目前《管理办法》的主要支撑标准,然而由于标准的推荐性属性和法规的强制性属性不匹配, 且标准对于法规的支撑并未在 《管理办法》 中明确提出, 一方面导致部分企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理解法规赋予支撑标准的强制性属性, 使法规支撑标准不能有效地贯彻实施, 影响了政策的执行;另一方面为市场监管的具体实施带来不便。例如一些企业认为上述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未对产品进行标识或标识不满足标准规定;还有一些企业, 其产品已纳入我国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 , 但由于对标准性质的理解偏差, 产品不满足国家标准规定的限量要求, 均造成产品不合规。另一方面, 目前暂无针对推荐性标准实施的监管措施或管理办法, 不能有效支撑法规落地实施。
本标准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法规与标准属性的配套问题, 同时对技术要求进行必要的更新,以使标准更为适应产业发展情况。
主要更新技术内容如下:
1、将我国电器电子产品管控有害物质种类由六大类增至十大类, 保持与国际行业要求一致(新增 4 种邻苯二甲酸酯类有害物质(PAEs):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BBP)和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HP)的管控限值),详见表 1;
2、在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含量限值指标检测方法中,统一使用 GB/T 39560(所有部分)“电子电气产品某些物质的测定”系列标准方法(IEC 62321(所有部分),IDT),以保障行业 RoHS 符合性检测结果准确性和一致性;
3、在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标识要求中,新增二维码、屏显等数码表述相关标识信息方式和要求,以降低企业 RoHS 管控成本;
4、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符合性声明时, 增加技术支撑文件中检测报告覆盖产品有害物质高风险组件要求, 以提升行业 RoHS “自我申明” 合格评定结果整体可信度;
5、增加了检验规则、支撑行业持续保障电器电子产品常规生产过程 RoHS 符合性质量。
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依据
本标准实施监管部门是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zongju和海关总署。对于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各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下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是实施强制性标准的最根本的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按本法第三章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按照本法第四章执行: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企业生产的产品、 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质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
(一)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所采用的材料、技术和工艺违反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以及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电器电子产品出厂、销售的;
(二)电器电子产品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违反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三)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制作或使用的电器电子产品包装物违反包装物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四)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标注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产品可否回收利用,以及不当利用或者处置可能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影响等信息的;
(五)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标注电器电子产品环保使用期限的;
(六)电器电子产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销售违反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器电子产品的;
(七)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自列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实施之日起,生产、销售或进口有害物质含量超过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限量的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电器电子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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