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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
者募集资金设立基金,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为投资者的
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收购香港金融牌照149号
第七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经营风险,严重定外,不得低于合格投资
者的出资要求收购香港金融牌照149号投资于下列私募基
金的,单个投资者实缴金额不低于 500 万元:
(一)不动产私募基金;
(二)主要投资单一标的、境外资产、场外衍生品等情
形的私募基金;
(三)未托管的私募基金;
(四)由私募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五)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权、财产份额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
体之间进行转让;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员工股权激励,但未改变实
际控制人地位;
(四)因继承等法定原因取得股权或者财产份额;
(五)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关联交易的,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
(二)项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业务
的,应当签订投资顾问服务合同,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投资顾问服务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策略向
委托人提出投资建议,不得直接执行投资指令;
(二)公平对待其管理的私募基金和担任投资顾问的产
品;
(三)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防范自主管理产品与投
资顾问产品、自有资金投资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四)制定明确的投资建议的决策流程,并对投资建议
相关材料进行记录并保存;
(五)证监会规定和投资顾问合同约定的其他职
责
协会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开展情况、投资管理能
力、内部治理情况和合规风控水平,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
分类管理和差异化自律管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
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基金业协
会自律规则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
措施、纪律处分措施

第五十四条 私募基金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
或者私募基金,所投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
的其他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者私募基金,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收购香港金融牌照149号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履行登记手续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等文件,应当恪尽
职守、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保证其出具文向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征询意见、公
开问询等方式对登记信息、材料进行核查;对存在复杂、新
型或者涉及政策、规则理解和适用等重大疑难问题的,协会
可以采取商请有关部门指导、组织专家会商等方式进行研判收购香港金融牌照149号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
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具有 5 年以上股权投资管理或者相关产业管理等
工作经验
基金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 19 -
式、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内容收购香港金融牌照149号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统计监测和检查调查,按要求
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收购香港金融牌照149号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完善防火墙等隔离机制,有效隔离
自有资金投资与私募基金业务,与从事冲突业务的关联方采
取办公场所、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的隔离措施,切实防
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六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
基金销售机构等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制作并妥善保存私
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投资者尽职调查和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
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第四章 合格投资者
第三十九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
让,任一时点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
券投资基金法》《公》《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人
数收购香港金融牌照149号申请机构的 关联方从事、融资租赁、商业保理、 融资担保、互联网金融、典当等冲突业务的,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 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是否存在《登记指引 3 号》 第三条规定的协会加强核查的情形,如有涉及, 请说明具体情况,并提交相关部门的文书、文 件或公示信息等材料
协会可以采取要求书面解释说明、当面约谈七)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届满”,包括本数;所42
称的“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私募基金无法正常终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