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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41号)的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
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
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
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
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
,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
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