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项目研究报告
项目承担(实施)单位需在项目结题后一个月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研究报告送审稿及单位内部验收意见书电子版。合同或项目任务书到期不及时提交验收申请、也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书面延期报告的,按合同或项目任务书中规定的违约条款处理。
2、项目验收需提交的纸质资料
(1)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1份);
(2)项目研究总结报告(8份);
(3)经费财务决算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1份);
(4)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软件或程序模块、技术资料和图件资料等(1份);
(5)项目验收意见书讨论稿;
(6)特殊资料的要求
①提交的各类图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引用的图件标明时间、出处来源,否则所用图件不予认可。②仪器、设备、软件研发项目应提交相应的技术检测、软件测试报告。检、测试工作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进度提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或者授权有资质的权威机构和专家检测、测试,检、测试过程严格执行中石化制订的相关技术领域的企业标准或相关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3、验收会议及验收结论
(1)验收会议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组长主持。验收组长由科委专业组组长或副组长担任。
(2)报告人代表项目组按照验收内容的要求汇报项目完成情况,并回答专家组的质询。在汇报、答辩的基础上,验收专家组成员对被验收项目评分,并讨论形成验收意见书。
(3)验收结论分为“同意通过验收”和“不同意通过验收”两种。
经审查,对完成合同或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任务、技术经济指标,经费使用合理,管理规范的项目,给予“同意通过验收”。同时对项目成果进行评审,主要根据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创新水平、推广应用前景等做出评价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级,并形成评审意见书。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
①未完成合同或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和指标;
②提供的验收资料不真实;
③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3个月内再行申请项目验收或申请项目终止。在此阶段申请并被批准终止的项目属“不正常终止”项目,按有关规定的罚则和合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