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推荐:商标近似审查之【组合商标审查】
挺立导读:商标审查并不是机器审查,而是通过商标审查员人为的分析和判断。商标审查员在审查商标的时候对一个商标的近似判断、显著性判断、禁用性条款判断虽然大致相同,但是还是会有一些细微的差别。可能会因为知识水平不同,对商标法近似判断理解不同等等,造成判断出来的结果不同,审查员主观判断错误有可能会导致商标给驳回。
商标相同是指两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包括名称相同和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或者内容的商品或者服务。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服务。
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认定,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参考。
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1
商标汉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图形不同汉字相似,属于近似商标
2
商标外文、字母、数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图形不同但字母近似,属于近似商标
图形不同,但外文或数字近似,不予注册
但整体呼叫、含义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整体呼叫、含义或外观区别明显,可注册
3
商标中不同语种文字的主要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语种不同但含义相同,不予注册
但整体构成、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整体构成、呼叫或外观区别明显,可注册
4
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文字不同,但图形部分近似,不予注册
只有图形和文字都不近似的商标才能注册
但因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例如:
图形没有显著性的不考虑图形近似,只审查文字
5
商标文字、图形不同,但排列组合方式或者整体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标整体外观或者含义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
文字图形整体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不予注册
短评:
商评委在进行商标近似性比对时往往将申请商标进行拆分比对,比如图文组合商标,如果图形或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的图形或文字构成相同或近似,则一般会认为近似;由两部分英文组成的商标,引证商标如果含有与申请商标部分相同或近似的英文部分,往往也会认为构成近似。这种审查方式为商标审查工作提供了便利、提高了审查效率。
但是,上述比对方式有时会违背商标整体性比对的基本原则,忽略了商标整体的显著性,也与消费者对商标的识别习惯和商标权人对商标实际使用方式不同,与市场实际有一定距离。
一般而言,消费者辨识两个商标时,均会先根据商标整体予以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作为识别不同商标的依据,然后才会注意区分、辨识商标包含的各个要素。所以,商标整体外观在消费者脑海中所呈现的整体视觉效果,自然远较商标中包含的各个要素更具有直接的识别作用。因此,根据消费者一般的注意力和识别习惯,对商标近似性的审查应优先适用整体比对原则,审查是否会产生足以让消费者区分的视觉效果。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可见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有严格要求,原则上商标实际使用图样应与注册商标图样一致,上述要素拆分审查方式也与商标法对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要求不一致。
综上,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般注意力有限,也不会拿放大镜去看商标标识,施以一般的注意力更符合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所以,商标近似性审查还是应当回归市场实际,更注重消费者的主观感觉和消费习惯,以消费者一般的注意力在驳回复审案件中进行商标近似性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