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异议商标
被异议商标,是指知识产权局“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对于未经知识产权局初步审定、经知识产权局初步审定但尚未刊登于《商标公告》或者3个月初审公告期满的商标,均不能提出异议,否则知识产权局会对此类异议申请不予受理。企业若发现自己商标已经被他人提出注册申请,须先确认该商标注册申请进展,再采取相应的监控、提出异议或者无效宣告等措施。
被异议类别、初步审定号以及初步审定公告期均应当按照《商标公告》上的相应内容填写。“被异议类别”一栏可填写被异议商标指定的一个类别或者多个类别。
2.被异议人
被异议人,是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人。被异议人名称/地址应当按照《商标公告》上的商标申请人名称/地址填写。被异议商标为共有商标的,被异议人名称/地址应当填写共有商标申请人的代表人名称/地址。
若被异议商标是通过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还须按照《商标公告》上的内容填写被异议人代理机构名称;若被异议商标未有代理机构记载,是其申请人直接办理提交的,则“被异议人代理机构名称”一栏可不填。
3.异议人
异议人,是指对知识产权局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注册意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两类:
3.1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可提起异议申请。
3.1.1在先权利人
(1)驰名商标的所有人 ;
(2)在先使用商标的所有人 ;
(3)地理标志的权利人 ;
(4)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
(5)在先初步审定商标的所有人 ;
(6)在先申请商标的所有人 ;
(7)字号权人 ;
(8)着作权人 ;
(9)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
(10)姓名权人 ;
(11)肖像权人等 。
3.1.2利害关系人
(1)在先商标权及其他在先权利的被许可使用人;
(2)在先商标权及其他在先权利的合法继受人;
(3)在先权利人的控股股东;
(4)提交了模特、演员等就相关人身权出具的特别授权文件的经纪人;
(5)在先商标权的质权人;
(6)其他有证据证明与在先商标权及其他在先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主体。
判断申请人是否为利害关系人原则上以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时为准。申请时不具备利害关系,但在案件审理时已具备利害关系的,应当认定为利害关系人。
仅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而受到影响,但与在先权利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不宜认定为“利害关系人”。
3.2任何人
任何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4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9条第4款的禁止性规定的。
4.异议补充材料
是否提交补充材料一栏,选择“是”,则可在提交异议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补充证据材料;选择“否”,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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