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生态环境厅
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发生后,《办法》明确,要按分级分类、属地管理进行调查。案件调查部门调查时,应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或符合有关要求的机构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
并且,调查部门需于决定启动调查之日起60日内,形成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调查报告,报告内容需涵盖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程度和影响范围,以及调查结论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赔偿建议。
随后,赔偿权利人或其指定的案件调查部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就修复启动时间、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等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办法》也强调监督管理。赔偿义务人实施生态环境损害修复项目的,应确保生态环境得到修复。如经评估,未按要求达到修复效果的,开展修复的责任主体应继续完成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修复完成后重新组织修复效果评估。
另外,如果因不可抗力导致修复工程无法继续,赔偿义务人应及时向修复监督部门报告,再将有关情况报经赔偿权利人同意后,方可终止修复工程。并且,赔偿义务人应缴纳未修复部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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