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办理交易所,交易场所如何筹建,交易所开业如何验收?
筹建 |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苏金融办发〔2015〕36号) 第二章第十七条:筹建交易场所,应由申请设立交易场所的发起人向所在地金融办提出筹建申请,逐级报省金融办批准。 【规范性文件】《关于同意省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和交易场所审批事项列入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批复》(苏审改办〔2015〕18号) |
开业 |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苏金融办发〔2015〕36号) 第二章第十八条:完成筹建工作拟开业的交易场所,由发起人向所在地金融办提出申请,逐级报省金融办,省金融办组织人员现场验收。 【规范性文件】《关于同意省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和交易场所审批事项列入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批复》(苏审改办〔2015〕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