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国内企业为寻找新的增长点和机遇,企业出海已从“可选项”转变为众多中方企业谋求长远发展的“必答题”。面对广阔的国际市场机遇,企业渴望通过跨境投资与业务拓展,获取新的增长空间、整合全球资源、提升国际竞争力。然而,海外市场环境复杂多变,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政策法规、文化差异、市场规则等如同隐藏的暗礁。投资审批作为企业出海的关键关卡,关乎项目能否顺利落地。其中,关于中国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也是中方企业出海必须了解的政策要点。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范围规定:
一、核准管理范围(第十三条)
1.适用对象
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
核准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
2.敏感类项目定义
敏感国家和地区(符合任一项即属敏感):
(1)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2)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3)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需限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4)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1)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2)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3)新闻传媒;
(4)根据法律法规及调控政策需限制境外投资的行业。
二、备案管理范围(第十四条)
1.适用对象
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即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不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2.关键定义
非敏感类项目: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中方投资额:投资主体直接及通过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
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
三、特殊情形处理
1.多方共同投资项目(第十六条)
由投资额较大一方在征得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提出申请;
若各方投资额相等,则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请。
2.大额前期费用申请(第十七条)
项目前期费用(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时,可单独申请核准或备案。
经核准/备案的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
四、企业操作指引(第十五条)
项目性质咨询权:投资主体可向核准/备案机关咨询项目是否属于核准或备案范围,机关应及时告知。
申报建议:
1.精准判断项目类别(敏感/非敏感);
2.提前准备材料(备案申请表、营业执照、投资决议等);
3.确保材料真实完整,通过网络系统申报;
4.跟踪审批进度,及时回应审核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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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省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负责认定省内注册在广州、深圳、珠海市外的企业试点资格,核定企业试点额度,统筹推进全省试点工作。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珠海市金融工作局分别会同所在市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自行负责认定辖内企业试点资格,核定企业试点额度,统筹推进辖内试点工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试点资格认定和额度核定,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会区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负责,并统筹推进区内试点工作。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珠海市金融工作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应分别会同本级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制定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其他试点地市按本办法要求推动试点工作,负责受理试点申请,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试点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