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备案服务指南
(一)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境内企业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由商务部实施。
规章:《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3号),商务部和省级商务部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条件
1.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
2.申请材料齐全、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3.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备案:
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⑵属于备案情况的;
⑶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
⑷其他不予以备案的情形。
(三)申请材料:
1.境外投资备案表。(网上自动生成);
2.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内总公司);
3.对外投资设立企业相关章程(或合同、协议) ;包括双方签订合同、土地保留协议;
4.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内部决议。董事会决议、股东决议、股东身份证及投资主体决策文件的说明;
5.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项目可研性报告、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银行出具的帐户金额证明),投资环境分析评价;
6.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7.根据真实性审查工作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投资主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用状况。
(四)办理流程
1.新办:企业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中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省级商务部门终审并发放备案证书。
2.变更:程序同新办。
3.补证:提供在全国性报纸上发布的证书“遗失”声明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央企业到商务部、地方企业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补证。
4.注销: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对拟注销的境外进行“终止”操作,生成“企业境外投资终止报告表”,打印盖章后与投资证书原件一起提交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企业境外投资注销确认函”。
各部委、部门、省人委会在各自职能、任务、权限范围内对工业区、出口加工区和经济区履行职责,根据法律规定指导或授权各园区管委会按权限实现国家管理职能。工业区、经济区管委会对园区履行直接管理的职能,向投资者提供公共行政服务和其它相关辅助服务。管委会按照工贸、建设、劳动、环境等部委和机关的指导和授权,在一些领域直接管理投资和园区事物。
此外,经济区管委会还根据省人委会授权,决定是否使用国家财政预算资金对B、C类项目进行投资,以及依照土地法规定交付土地。【特别经济行政区】2016年12月,越南政府批准建设三个特别经济行政区的计划,拟位于北部广宁省云屯、中部庆和省北文丰和南部坚江省富国建设特别经济行政区,作为更加开放的重点经济和行政政策的先行试点。2018年6月越南政府将《特别经济-行政区法》(草案)提交国会讨论通过时,遭到部分国会代表强烈反对并引发社会骚动。迫于反对意见压力,国会已暂缓通过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