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在中国历来被当作一个贬义词,被认为是“为富不仁”的有产者剥削无产者的手段之一。高利贷一向被人们咒骂,古今中外莫不如此。很多人认为“借高利贷的人迫于生计不得不忍受这种剥削,放高利贷的人不劳而获,坐享其成”。莎士比亚在威尼斯商人一剧中对苛刻的放高利贷者夏洛克的描写,更淋漓尽致地发挥了从人道主义出发对高利贷的控诉。特别是当政的统治者和宗教的教主,为了装扮自己的正义性,往往制定各种法律规定,打击和惩罚高利贷。虽然“高利贷”经受了各种非议和制裁,但它一直顽强地存在着。
然而,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高利贷”就是利率比较高的贷款,利率的高低是由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的,跟人的“良心”和“人品”关系不大。所以只要市场资金供不应求,就必然出现高利贷,高利贷是将稀缺的资金进行最佳配置的有效手段。另外,只要是不含欺骗并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的交易都会产生新财富,所以“高利贷”是能产生新财富的,也是利人利己的,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人借“高利贷”是为了用来损害自己的利益。
有史以来,高利贷的产生主要源于:
1、市场资金真的供不应求;
2、政府对金融的过度管制,造成了人为的资金短缺;
3、政府对贫困人群救济不足,造成有些穷人为了生计而借高利贷;
4、有些信誉很差的赌徒为了赌博铤而走险。
在政府对贫困人群救济严重不足的时代,贫困的人因为遇到天灾人祸或重大疾病,在明知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不得不借高利贷,最后被放高利贷的人盘剥,甚至被有钱有势的人逼得倾家荡产。这样的高利贷是不可取的,这种高利贷的存在确实与政府对贫困人群的救济不足密切相关。
人类自从有货币以来,高利贷在绝大部分国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利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市场的供求关系。而政府在严格管制金融的前提下对高利贷的打击通常会使市场资金变得更加稀缺,因而使利率进一步走高。
近十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金融管制并没有太大松动的前提下,我国的民营企业绝大部分是靠民间融资起家和发展的,而民间融资因为资金的稀缺性,利率往往都是远远高于国家法定利率的,也就是说大部分都是高利贷。是高利贷支持了中国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
通过对市场的调查了解,我发现中国的高利贷市场正在发生以下变化:
1、利率随着市场对资金需求的变化而变化,国家越紧缩银根,高利贷的利率就越高;
2、随着国家对贫困人口的救济越来越普及,借高利贷的穷人越来越少;
3、随着经济的发展,借高利贷的人主要集中为富人老板而不是穷人,高利贷主要用于给富人老板救急而不是为穷人救命。
所以,大部分的高利贷在中国已经演变为能创造新财富的利人利己的经济活动。我通过近十年来对民间融资的调查了解,发现借高利贷的绝大部分是富人老板,并且双方都认为是利人利己的公平交易。
十年来,中国民间的借贷大部分是属于高利贷,年利率通常在24%-120%之间。而最高的利率出现在今年,最高利率一般在48%-96%之间。
也许有人会问,做什么企业能有48%-96%的投资回报率呢?如果没有这么高的回报率他怎么有能力还本付息呢?而实际上,问这个问题的人都是不懂经济学或没有投资经验的人。因为高利贷主要是用来救急和补缺的,而不是用来做长期投资的。打个比方,你要投资一个1000万元的企业,预期投资回报率为25%,现在你自己只有900万元,还缺100万元,但现在国家银根紧缩,你根本就不能到银行借到钱,你通过其他任何途径也借不到,所以去借高利贷,但却因为资金严重供不应求要付50%的年息。结果聪明的你按50%的年利率借了100万元,把那个项目建成投产了。一年后,你的公司总利润实现了250万元,支付50万元的利息之后你还有200万元的利润。但如果你不借高利贷,你的项目就成了烂尾工程,一分钱都赚不到。难道这样的高利贷不是利人利己吗?
资金是企业的血脉,凡是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就是金融业发达的地方,凡是金融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就一定很发达。在计划经济时代,我们的政府不很重视金融业,这是我国经济不发达的重要原因之一。
虽然我国现在已经开始走市场经济的道路,但因为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金融业的市场化程度还很不够,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信用体系还很不完善。加上国家对金融业的管制,我国的金融业现状与经济发展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这种差距也就造成了市场信用的严重不足,市场信用的不足必须靠高利贷来补充。
改革三十年来,我国民营经济的飞速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高利贷。因为国有商业银行在信贷管理中推行的授信制度、资信评估制度,主要是针对国有企业、大中型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而制定的。国有银行主要只给国有企业和有规模的民营企业发放贷款。银行信贷资金主要是流向大中城市和大中型企业。对于最需要资金的中小民营企业而言,要想得到国有银行的贷款,简直是比登天还难。国有银行的贷款利率只是“名义利率”,通常是“有价无货”。它完全不代表真正的市场利率。资金成为制约大部分民营企业发展的“瓶颈”。
因为中国金融业的落后,使简便、快捷的民间融资成了广大中小型民营企业融资最重要的渠道,但民间融资因为属于稀缺资源,所以大部分是属于高利贷。在我国,凡是民间融资发达的地区,就是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比方说浙江的义乌和温州、江苏的无锡和昆山、广东的深圳和东莞、福建的厦门和石狮等地。凡是民间融资不发达的地区,就一定是民营经济不发达的地区,比方说广大的中西部地区。
民间融资的利率水平是参照官方利率、资金供需状况、民营企业从金融机构贷款的寻租成本以及当事人的实力和信誉度来决定的。民间融资一个最典型的特点,是利率的高低和贷款人的实力及信誉度成反比。也就是说,实力越雄厚并且信誉度越高的人,取得贷款的利率就越低;反之,利率就越高。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借款人信誉不好或者实力不够,即使再高的利息他也很难借到钱。民间借贷最重要的是考虑资金的安全性,其次才是利率高低。
市场经济讲究“亲兄弟明算账”,只要遵守市场规则,理性地追求个人利润的极大化是完全合理的。民间融资虽然绝大部分是高利贷,但这种高利贷不但利己,同样利人。人们之间的借贷,按信誉度水平参照市场供求关系支付利息是很有意义的。因为这样能做到双赢,使得整个社会资金得到更有效地利用。
但我国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很多人从来不向人家借钱,也不将自己的钱借给人家,这样造成了市场资金的更加稀缺,其结果是损人不利己的:
一方面,有钱的人没有按照市场价格得到利息,活钱变成了死钱;另一方面,使很多的创业者得不到创业资金,使很多很好的创意和投资项目胎死腹中,使很多很有前途的中小企业仅仅因缺少资金而得不到很好的发展,甚至因资金链断裂而关门大吉。
考虑到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及民营企业特别缺乏资金的实际情况,把钱借给急需资金的民营企业得到高于银行利率的利息,无疑是一个很好的投资渠道,这样可以一举两得:一方面赚了比较高的利息;另一方面,支持了民营企业的发展。此等美事,何乐不为哉!
有不少人问:“高利贷是否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按照这一司法解释,民间融资的年利率只要在29.88%以内都是受法律保护的(2007年12月21日起,银行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为7.47%),即使超出了29.88%的年利率,也不是这笔钱都不受法律保护了,而只是超出29.88%的那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虽然法律规定“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以上的部分利息不予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浙江和广东的很多商人之间的借款利率经常远远高于这一规定,但违约的人并不多。因为能借到高利贷的商人的信誉一般是不错的,对信不过的贷款人通常是设定了抵押的,并且一个商人如果他不守信用,以后他就很难在圈子里混下去。所以,借款人借钱之前一般都进行了精确的计算,确实认为借这笔钱能帮自己赚更多的钱才借的。
虽然发生在商人之间的“高利贷”是能产生新财富的,也是利人利己的。但这样高的利息成本会使很多生命力不旺盛的企业关门倒闭。所以国家应该利用市场的手段减少高利贷的发生而不是通过打击。具体的措施为:
1、进一步深化金融制度改革,直至放开民间金融;
2、国家宏观调控应该使用利息价格来调控贷款规模,而不是通过指标控制,利用指标调控的最终结果是保护了国有企业和有特殊关系的企业,淘汰的不是效率低的企业而是没有关系的企业(含很多很有发展前景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