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微生物检验项目
微生物检验项目,新规范与旧规范相比没有变化。
2、理化检验项目
旧规范此项检验名称为“卫生化学检验”,新规范更名为更加科学、准确的“理化检验”。
α-羟基酸的检测
新规范对“宣称含α-羟基酸或虽不宣称含α-羟基酸,但其总量≥3%(w/w)的产品”的检验项目规定未变,仍为“需要检测α-羟基酸项目,同时检测pH值”。但相比旧规范增加了:(1)不需要检测pH值的情况“纯油性(含蜡基)的产品不需要检测pH值”;(2)需要混合后检测pH值的情况“多剂配合使用的产品如需检测pH值,除在单剂中检测外,还应当根据使用说明书检测混合后样品的pH值”。
3、毒理学试验项目
新规范对于特殊用途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相比旧规范在两项要求上更加明确:(1)需要进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的情况“易触及眼睛的祛斑类、防晒类产品应进行急性眼刺激性试验”;(2)对两剂或两剂以上混合使用的产品,当使用方法不同时毒理学试验的要求“当存在不同浓度、不同配比等与安全性相关的不同使用方法时,需对每一种情况均进行相关的毒理学试验”。对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毒理学试验项目的规定,新规范与旧规范相比没有变化。
4、人体安全性检验项目
新规范对于防晒类化妆品在进行人体皮肤斑贴试验时,出现刺激性结果或结果难以判断需要增加重复性开放型涂抹试验的情况,删除了旧规范中“粉状(如粉饼、粉底等)”的限定,扩大到所有性状的防晒类产品;同时增加了“宣称祛痘、抗皱、祛斑等功效的淋洗类产品均应当进行人体使用试验安全性评价”的要求。
5、功效评价检验项目
新规范对于功效评价检验项目,相比旧规范增加了两项要求:(1)非防晒类化妆品中化学防晒剂含量之和≥0.5%(w/w)的产品(淋洗类、香水类、指甲油类除外),需要检测SPF值;(2)宣称祛斑美白、防脱发以及宣称新功效的产品,应当按照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确定的检验项目要求,进行相应的功效性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新规范提醒企业,今后在新产品的功效宣称上需要更加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