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比较:
一、承担责任形式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合伙人数(股东人数)
合伙企业应由2个以上的合伙人出资设立,其中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三、出资方式要求
合伙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使用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则不能以劳务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此外,首//次设立时,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30%。
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以劳务出资。
四、注册资金的要求
合伙企业注册资金没有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的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的 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五、合伙事务的执行(公司的组织机构)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的,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