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自2021年01月08日起,申请私募管理人的机构,其名称和经营范围是要求带“私募”字样了。
而各地金融办和工商局,对于带“私募”字样的企业,基本上只允许新设,而不允许由既存的投资、资产管理类企业向“私募”字样进行工商变更。
除非工商变更中介明确在购壳的服务合同中向你保证,他能协助你完成既存的投资、资产管理类企业向“私募”字样进行的工商变更!
威威律私总结了新规下,私募管理人对应可用的名称及经营范围参考标准。
以上海地区举例,便于各位拟申请机构取用:
1)对于证券类私募管理人,威威律私建议名称采用“上海XX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XX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采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2)对于股权/创投类管理人,威威律私建议名称采用“上海XX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上海XX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采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此次,中基协还规定:已完成登记的私募管理人于2021年1月8日后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其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也就是说,中基协严控已登记私募管理人发生的实控人重大变更!尤其严控买壳(指买已登记私募管理人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