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4年10月1日起(所属期),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营业税。(标准由原来的2万元提高到3万元)
一、企业范围
1、本市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下同)的;
2、本市按季申报营业税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下同)的;
3、本市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
4、本市按月申报的营业税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的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
二、相关口径
1、销售额的理解
增值税销售额是指不含税销售额(含免税项目销售额)包括自开票销售额、代开票销售额。
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其1个季度中取得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销售额合计不超过9万元。
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其1个月中取得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销售额合计不超过3万元。
2、营业额的理解
营业额是指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营业额(含免税项目营业额),如营业税差额征收的为扣除前营业额,包括自开票营业额、代开票营业额。
按季申报营业税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季度营业额累计不超过9万元。
按月申报营业税的企业或非企业型单位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的月营业额累计不超过3万元。
3、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如何享受政策
在增值税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业务中,只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政策,并应分别核算增值税销售额和营业税的营业额。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按月不超过3万元),以及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按月不超过3万元),可分别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4、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人代开票的规定
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时,都应按规定缴纳税款。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收入(如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免税项目等),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普通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三、申报办法
本次享受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人,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或审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
应将免征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应在相关申报表免税收入栏中填报。
纳税人按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按月不超过3万元)的,在纳税申报时可作免税申报。如小规模纳税人免税申报的销售额涉及代开票部分的,其代开票所缴纳的税款,仅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方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纳税人按季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9万元(按月超过3万元),对其销售额或营业额应全额申报增值税或营业税。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按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中的一项不超过9万元(按月不超过3万元),另一项超过9万元(按月超过3万元)的,对不超过9万元(按月不超过3万元)的销售额或营业额,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另一项超过标准则应全额申报增值税或营业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增设“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免税额”、“小微企业免税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等栏次,小微企业填写“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填写“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详情请拨打:15062402705 刘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