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是否可以兼职?|私募管理人高管兼职案例简析
最近我们在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变更法律服务时,遇到这么一个案例,与大家分享:
案例:客户A公司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有两家关联公司B和C,均为已登记成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A公司拟在中基协提交法定代表人重大事项变更申请,工商变更流程已完成。
变更后高管情况如下:甲原为A公司合规风控负责人,现为A公司新任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乙为A公司新任职的合规风控负责人。
同实,甲还在B公司兼职。此外,甲在自己控股的某投资公司D任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那么A公司高管情况是否满足协会要求,法定代表人重大事项变更是否能顺利完成呢?
总的来说,甲兼职情况于协会高管兼职规则而言,是否合规有待商榷,A公司法定代表人重大事项变更是否满足协会规则,需要我们结合监管规则和窗口意见综合判断。
一、协会关于高管兼职的规则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更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兼职规则总括如下(详见文末“相关规则”):
1、不得在非关联私募机构兼职;
2、不得在冲突业务机构兼职;
3、法定代表人可以兼职;
4、其他高管可以有条件的兼职,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兼职;
5、兼职高管数量不得高于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
6、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证。
二、协会关于高管兼职的窗口指导意见
那么对于规则中“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怎么理解,指的是只能在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么?
结合我们过往系列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实操案例中与协会人员沟通经验,截止目前,对于“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的理解应当为:
高管可以在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即本案中可以在B、C公司兼职),高管也可以在非关联的实业机构兼职,但是高管在非关联的(类)金融机构的兼职需要整改,比如本案中的D公司。
另外,兼职高管人数要求中提到的“不高于”一词怎么理解,指的是“低于”还是“低于或等于”?
对此协会目前的操作口径是:
兼职高管人数少于或者等于全部高管的1/2是符合规定的。
也就是说,在A公司现有两位高管,其中一位高管位兼职高管,这种高管的布局是满足协会要求的。
三、协会关于高管兼职的一些反馈
1、请说明高管和员工具体兼职情况,并解释说明若存在员工兼职的情况下,如何保证业务正常开展、内部制度有效落实。
2、请详述贵机构高管兼职单位的展业情况,业务类型,请律师认真尽调,是否属于与私募基金相冲突的业务,并发表法律意见。建议贵机构法定代表人在不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机构中兼职。高管兼职单位应参照关联方,与申请机构分别出具无关联交易、利益输送的承诺函。
3、请核实公司高管和员工是否存在兼职情况,如有兼职高管或员工,请核查兼职机构是否清楚知晓,兼职情况是否违反竞业禁止及是否符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相关要求,并提交补充法律意见书进行说明。
4、请说明贵机构高管或员工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兼顾多方工作、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
5、参照《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一)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二)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请自查高管和员工具体的兼职情况,并解释说明若存在员工兼职的情况下,如何保证业务正常开展、内部制度有效落实,请说明员工是否存在兼职情况,原公司是否清楚知晓,是否违反竞业禁止。
综上,在高管兼职情况满足前述“协会关于高管兼职的规则”要求的情况下,高管还应当对兼职单位展业情况,业务类型作出说明,并提供兼职机构是否清楚知晓兼职的材料,提供兼职情况是否违反竞业禁止的说明/承诺等。
四、A公司该怎么做
基于前述规则简析,我们建议A公司甲高管可以保留在B、C公司的职务,并提供B、C公司出具的知晓甲高管兼职情况以及甲高管兼职不违反竞业禁止的材料;此外,建议甲高管辞去在D公司的职务,完成整改后进行法定代表人重大事项变更登记。
五、相关规则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更新)》
【高管任职要求】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及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2.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
3.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若有兼职情形,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材料),同时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兼职高管人员应当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机构兼职的高管人员任职情况;
5.对于在一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管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6.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提交高管人员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所涉高管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管人员的兼职情况。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逐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
“问: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哪些要求?
答: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及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二)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三)对于在1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任职相关决议及劳动合同。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下一步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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