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的事情屡见不鲜,但谁来承担责任是悬在企业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各大污水厂苦不堪言,结果往往是得到一张天价罚单。执法部门也经常听到一个直击灵魂的疑问:“明明不是我们的过错导致,为什么要处罚我们”?
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廊坊碧水源被处罚55万元。
今年4月份,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廊坊市碧水源再生水有限公司(下称廊坊碧水源)因涉嫌排放水污染物超标,被处以罚款55万元。
看似简单的一起行政处罚案件,背后却有着当事两方不同的说法,同时也释放了很多信号。
碧水源的有关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该项目有一定的特殊性,项目是进水水质超标。“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案件审理室在回复记者采访邮件中表示,“执法队员通过调取企业在线监测数据,发现存在进水超标情况......进水水质超标不能成为‘涉嫌排放水污染物超标’行为免于处罚的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廊坊碧水源曾就此事向廊坊局有过一段解释,项目自2018年6月进水调试以来,一直存在进水超标问题,极大影响了厂区生化系统的活性污泥,进水负荷较大,导致微生物大量死亡,厂区无法承受该进水水质压力。”
但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认为,廊坊碧水源在发现进水水质超标后,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主动向上报告,但廊坊碧水源并没有反而任由情况恶化。
针对进水超标免责与否,有关部门出台新政策。
关于“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业内外都曾经有很大争议,各地执行标准也不尽相同。
2020年12月1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对于“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给出了明确的说法。
大概意思是“污水厂处理这些污染物是职责所在,即使遇到进水超标这类突发情况也属于职责范畴,处理不好导致出水超标就是失职,考虑到各污水厂也有实际困难,遇到进水超标时及时汇报并努力积极处理,那说明你态度端正,可以少罚一点。”
如果因为上游企业进水水质超过企业设计规定或实际处理能力,进而导致污水集中处置企业出现出水超标情形下申请免于处罚的,不仅需要完成及时纠正的义务,而且必须在没有出现危害后果的情形下,才属于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对企业来说企业本来就已经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维持并修复被破坏的污泥生态系统等,如再因出水水质超标被处罚,则无疑是雪上加霜。
因此2021年1月22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发布,并将于2021年7月15日正式施行。除之前已有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外,企业还可以从如下两个角度争取免受处罚的可行性。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免受处罚;
2)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对于超标水质的来源和应对处置措施无过错),可以免受处罚;
相较于原来的不予处罚的规定,现在的规定在危害结果方面无疑选择给予了一定的包容,企业也应充分利用这一新规,争取免受处罚的理想结果。
进水水质超标情况下,污水厂应该如何自救?
其实进水超标导致出水超标主要的原因是管网上游的企业偷排或者事故性排放,瞬间就给下游污水厂生物段带来强大的冲击负荷,不仅出水超标,甚至能毁了生物段里的生态系统。
因此,监管的压力不应该只集中在污水处理厂身上,上游的工业企业同样也应纳入监管范畴,严格限制工业企业废水进入市政管网,同时已经纳管的企业也要加强监测,这样才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同时,针对进水超标情况,污水厂可以做好这几件事进行自救。
1)污水厂应当加强一线操作人员的取证、存证能力培训,以便在弟一时间开展污染物溯源工作,妥善保管相关的水样和泥样、保存监测记录和现场视频等证据。
2)与相关执法部门等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以便在事件发生时及时报备和沟通。
3)应当制定在出现进水水质超标情况下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应当清晰明了,决策流程应避免冗长,并且对于现场人员的授权应当充分。
结语
污水厂作为上接污水、下输清流的中间环节,也是污水达标排放的末端一道防火墙。如果在出现进水超标的情况下,应该弟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而不是任其发展。这样的话不仅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还能助力绿水青山这条路走的更远。
同时对于各位水友来说,不仅需要以出水达标为目标,也需要针对厂内的困境积极提供解决思路。这个时候就需要水友通过不断的学习,迸发出更多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