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向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加中方投资额,额度超过原备案金额的20%,此情况应该申请变更还是申请新项目备案?
答:若项目未完成,且新增中方投资仍用于原备案项目,仅投资金额发生变化,则应申请项目变更。若新增中方投资额并非用于原备案项目,而是用于新的境外投资活动,则应申请新项目备案。
二、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设立时已核准/备案)再开展境外投资,是否还需要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手续?
答: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如投资敏感类项目,则需要履行核准手续。
如投资非敏感类项目,分两种情况:情况一,境内企业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则需要履行备案手续;情况二,境内企业不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则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上需要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3亿美元以下无需提交。
三、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中方投资额不超过3亿美元的非敏感类项目,是否既不需要备案也不需要提交项目情况报告表?
答:此类情况下,如果境内企业不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提供融资、担保,则境内企业既不需要备案也不需要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
四、在境外投资新设企业,是否需要到发展改革部门进行核准/备案?
答:需要。在境外投资新设企业,属于《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第(六)款所述范围,应该在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备案。
五、在商务部门履行企业境外投资有关手续,与在发展改革部门进行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是否有先后顺序?
答:没有。
六、《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条“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其中“资产、权益”的范围是什么?
答:范围包括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各类资产、权益。
七、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当前主要参考哪些政策性文件?
答:国务院层面,建议参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层面,建议参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以及相应的配套文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2号)和《关于发布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251号)等。
商务部等其他部门层面请咨询相应部门。
八、《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提到,“四、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中所列(一)(二)(三)项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请问第(四)项“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和第(五)项“不符合投资目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是否也需要核准?
答:第(四)、(五)项不需要核准。境外投资应符合投资目的国要求的技术、环保、能耗、安全标准。
九、《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答:《目录》所称“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主要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武器装备的研发、生产、维修、保障等。
十、《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答:《目录》所称“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主要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在流经两国或两国以上国境的河流上进行水资源开发利用。
十一、《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新闻传媒”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答:《目录》所称“新闻传媒”,主要是指以下境外投资活动:新建或并购涉及时政且对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境外新闻机构(含新闻网站)、出版机构、广播电视机构等。
十二、《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所称“房地产”具体指哪些境外投资活动?
答:《目录》所称“房地产”,主要是指以下两类境外投资活动:(1)从境内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在境外新建或并购住宅、商业地产项目以及并购用于建设住宅或商业地产的土地;(2)从境内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在境外新建或并购房地产企业、向境外既有房地产企业增加投资、投资境外房地产信托基金等。
《目录》所称“房地产”,不包括以下六类境外投资活动:(1)投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2)新建或并购企业自用的办公场所、员工宿舍等;(3)投资用于实体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筑开发,例如产业园、科技园、仓储物流园等;(4)建筑企业以获取工程承包合同为目的,对拟承建的项目进行小比例投资;(5)已依法合规取得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但尚未完成的项目;(6)既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项目。
十三、那需要去哪个部门办理相关的手续呢?
相信大家也注意到了,每个法律规范后面都有一个发布主体,就是境外投资的主管部门。凡是境内机构的境外投资,都要取得商务部、发改委和外汇管理部门三个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或登记。如果属于金融行业还需要跟金融监管部门“报备”,如果属于央企或国企,还要经过国资管理部门的“批准”。
注:备案部门及管理方式
知道了相关部门,是不是还有很多问题?“核准还是备案?”“要准备什么资料?”“程序流程有哪些?”不用急,下面一一为您解答,首先来看项目是核准还是备案。
核准/备案分类
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改委第11号令)中:(1)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而“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和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2)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