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柘城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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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依据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我局拟对柘城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发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为365吨/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50mg/l;氨氮排放总量为36.5吨/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5(8)mg/l;处理后的废水最终排入惠济河。 为保证此次行政许可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公示期为2015年3月31日-2015年4月9日。 电话(传真):0370-7268166 通讯地址:柘城县汇龙大厦9楼环境保护局(476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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