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企业操作提示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粤府函〔2015〕2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决定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5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一执行省确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标准,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深圳市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执行。
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各地要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附件: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
一类区:广州:月最低工资标准(元/月):1895、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小时):18.3
二类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月最低工资标准(元/月):1510、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小时):14.4
三类区:汕头、惠州、江门、肇庆:月最低工资标准(元/月):1350,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小时):13.3
四类区: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月最低工资标准(元/月):1210,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小时):12
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操作提示:
1、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通过工资结构优化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可以约定为最低工资标准。
3、在实际操作中员工工资在扣除个人社保费用后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上海、北京除外)
4、病假工资标准支付的依据。(国家与广东省规定: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备注:广州市关于病假工资的相关规定已经废止。)
5、最低工资标准原则至少每两年调整1次。调整幅度为至少13%。建议在劳动合同条款中增加灵活性约定条款,例如: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895元,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