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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低工资标准再涨100元,乱用高罚一万元

更新:2015-04-09 11:17 浏览:4次
青岛低工资标准再涨100元,乱用高罚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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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最低工资标准再涨100元,乱用最高罚一万元

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日前我市下发《关于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青政字〔2015〕40号),根据《山东省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 〔2015〕39号)规定,青岛市自2015年3月1日起,调整六区和四市的每月最低的工资标准,以及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六区和四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上涨到每月1600元和1450元,我市出台新规明确使用该标准的严格条件。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日前我市下发《关于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青政字〔2015〕40号),根据《山东省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 〔2015〕39号)规定,青岛市自2015年3月1日起,调整六区和四市的每月最低的工资标准,以及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普涨100元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我市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从3月1日起普涨100元,驻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00元调整为1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元调整为16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莱西市、平度市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350元调整为1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5元调整为14.5元。

全省适度下调增长幅度

根据我省今年下发的文件,从2015年3月1日起,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分别调整为:1600元、1450元、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分别调整为:16元、14.5元、13元,平均增幅7.41%;以2014年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2015年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基准线确定为10%、上线为18%、下线为4%。

据介绍,2014年全省经济保持总体平稳,结构调整稳中有进,运行质量稳中有升,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考虑到新常态下经济增长放缓、物价涨幅变化、人工成本上升等复杂因素,我省今年适度下调了最低工资标准的增长幅度以及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和上线标准。

根据青岛市人社局今年的工作安排,我市也已经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早在1995年,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80元和150元;第二年调整时,分别涨至220元和180元,去年调整为1500元和1350元,我市此前已经13次调整工资标准。今年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是第14次,达到了1600元和1450元的标准。

效益下降才能用最低标准

根据规定,企业支付最低工资标准有“红杠”。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 (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此外,最低工资标准各项目有“范围”。下列各项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之内,用人单位要另行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劳动者的费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单位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 (如工作着装等);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未申请乱用最高罚一万元

按规定,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程序”,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征得本企业工会同意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执行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工资管理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因、期限、涉及职工人数;企业目前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企业需延期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上述要求重新报告。

企业不履行报告制度、擅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将被 “处罚”,企业擅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履行报告制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06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188号),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青岛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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