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山某房地产公司为吸引顾客,委托一广告工程部为其在楼盘销售中心及商业街布置“哆啦a梦主题展”。
同年,在中国大陆境内享有“哆啦a梦”形象著作权权益的艾影公司起诉该房地产公司,请求判令将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等。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哆啦a梦”为《哆啦a梦》漫画及动画电视节目中的主要角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及商业价值。房地产公司在其展览活动上使用的“哆啦a梦”模型无论是整体还是局部特征,与“哆啦a梦”的形象存在相同之处。
因房地产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展览“哆啦a梦”形象模型获得了艾影公司或者其他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故其行为侵犯了影响公司的作品展览权。考虑到房地产公司目的只是为了吸引潜在客户,主观恶意较小,酌定房地产公司赔偿影响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及合理费用1万元,共计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