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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撤销申请

更新时间:2015-08-07 15:42:27 信息编号:200591
如何应对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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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注册商标被他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而被申请撤销的案件越来越多。那么企业应该如何应对呢?作出以下几点分析:

  一、注册商标被他人提起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原因

 《商标法》第49条第2款中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收到申请后,将通知商标注册人限期提供使用证明。逾期不提供或提供的这么无效的,撤销该注册商标。

  大多数人都认为,商标只要注册下来,就可以高枕无忧了。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很多商标注册成功后因为各种原因而被个人或者企业闲置,如果连续三年未使用,那么任何人都可以对该商标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当然也有很多情况是注册人一直在使用该商标,他人或企业看中该商标,想申请注册却发现已经被注册在先了,则大多数会以三年未使用等理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请,意图自己能注册成功。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或企业就要向商标局提出相关证明,证明三年内合法使用了该商标。

 二、法律规定的有效使用都指哪些

 商标的本质属性就是区分不同商品,《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所称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

 1、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后者容器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包括:

 (1)将商标使用在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上等。

 (2)将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如销售协议、发票、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上等;

 (3)将商标使用在广告宣传、贸易交易文书等方面,但在企业内部发行的报刊、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配料单等上使用商标则不能视为是商标的使用。

 2、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包括:

 (1)将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经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但是,如果在新闻媒体上是作为新闻报道而涉及到某一商标,不是基于商业用途而进行的,则不属于商标的使用;

 (2)将商标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中;

 (3)将商标使用在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上,这些广告宣传材料,须提供能确认准确时间的与广告公司或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广告合同、广告实样,或者提供能确认时间的店堂、灯箱、户外广告的照片,或者提供与商标印制企业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合同,或者报刊实物,或者展览会组织的证明文件,以及为广告宣传所支付款项的凭证,如发票。

 3、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包括:

 (1)将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装饰、招贴、菜单、登记证、价目表、挂号卡、奖券、文具、信笺及其他配套用具用品等

  (2)将商标使用于与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汇款单据、发票、发货单、提供服务的协议等。

  三、关于向商标局提交的使用证据

  商标局日前针对应对“撤三”而应提交的“使用证据”的认定日趋严格,具体说来,最佳的使用证据是“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或服务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合同以及对应的销售单据或发票)”。此为应对“撤三”最为“优良的证据”,因其直接反映商标使用的公开性、交易性、真实性,而且其能够明确反映商标使用的时间(即,签署日期或相关单据出具日期),该等交易文书包括商品销售合同、服务合同、相关发票、出货单、提货单、相关收据等等形式。

  而其他证据,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使用商标,往往无法反映使用时间,若为孤证,无法反映交易的真实性,若能够与交易文书结合,参与证据链中,能够更好地证明商标的实际使用。而“介绍文书、价目表”则难以证明其公开性。相关广告亦无法直接证明商品交易。

   四、对个人和企业的建议

 个人和企业应当注意广泛收集上述各种形式的使用证据并注意留存管理。但若是针对某些商标个人和企业确无使用的规划与需求,仅需为了维持商标的有效性而使用商标,则建议个人和企业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1、保证商标注册完成后每三年内,至少使用一次;

 2、在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中使用,即,在商品销售合同或服务合同中注意标注使用商标,若按照一般商业惯例不订立相关合同,则需注意在相关提货单或者出货单中标注印制商标;而且,最好在相关合同或提货单等所对应的价款支付发票或收据中使用标注商标,因为,唯有该等发票或收据结合交易合同方能证明交易的真实发生。当然,若能够在该等销售合同所对应的销售的商品或包装上使用标注商标,则为更佳,如此形成完美的证据链,来反映商标的实际使用。

 希望个人和企业在日常交易中注意收集留存这些商标的使用证据,以备商标被他人以三年未使用而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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