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鉴定委托: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 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
(二) 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三) 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四) 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五) 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建设、施工等单位在基坑和基础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 距离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房屋;
(二) 爆破施工中,处于《爆破安全规程》要求的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内的房屋;
(三) 地铁、人防工程等地下工程施工距离施工边缘2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
(四) 基坑和基础工程施工、爆破施工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可能危及的其他房屋。
厂房承重检测鉴定单位是备案的权威机构,是为社会提供公正、为人民生活提供安全保障的机构,检测鉴定的准确性直接危及着广大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得马虎和大意。检测鉴定机构要寻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为人民和国家负责为核心,以鉴定结论的权威性为重点,全面加强鉴定工作程序和各个环节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完整的管理体系,为鉴定单位前期运营投入必要的资金,使其与蓬勃发展的建筑技术相匹配。
从发展的眼光看,随着经济的发展、综合国力的日益增强,人们的居住安全意识不断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应从之前的针对危险房屋的强制性管理向以一般房屋的住用安全指导为主的非强制性阶段发展。厂房承重检测就是一种纯技术服务,应完全走向市场,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治理机构,真正使检测鉴定工作走上“自我完善、自我发展”之路。
厂房承重检测机构应和其他企业一样,实行全国性统一的资质等级管理制度,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国家计量法的要求对机构进行计量认证工作,建立企业内部的体系——人员素质保证、仪器设备、鉴定工作、标准资料档案保证和鉴定。
厂房承重检测是一项性很强的工作,对从业人员有较高的业务素质要求,需要具有建筑、结构、设计、材料、施工、地质(岩土)、测量和测试等方面的知识,并要知晓房屋的历史、现状和损坏趋势等,才能作出综合分析、判断。
(一)房屋可靠性鉴定
对结构建筑质量方面有怀疑的鉴定;建筑物达到设计基准期继续使用的鉴定;增加房屋使用荷载或改变结构布置的鉴定;建筑物改造、加层或扩建前的鉴定;建筑物出现结构性损伤的鉴定;
(二)灾后房屋损伤程度鉴定
火灾后结构损伤程度、残余承载力及结构可靠性的鉴定;水灾后砌体结构房屋损伤程度鉴定。
(三)施工周边房屋安全鉴定
施工前的证据保全鉴定;施工中及施工后的损坏原因、程度及安全鉴定。
(四)房屋损害纠纷鉴定;
(五)危险房屋鉴定;
(六)生产经营场所房屋安全鉴定;
(七)建筑结构抗震鉴定;
(八)建筑物建造年代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