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私募基金公司迁出到税收洼地办理流程
1.工商变更
迁入地工商及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出具准入函;
迁出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迁出流程,提取企业工商档案邮寄给迁入地工商管理部门对接;
原工商档案到达迁入地工商管理部门,同时工商部门收到相应签字材料后,办理新的营业执照。
2.税务变更
迁出地办理企业税务清税注销,或税务关系转移;
迁入地办理税务登记流程。
3.银行变更
可咨询迁出地基本户开户行,是否可以直接办理基本户信息变更,如不能之间直接转移,可以先注销基本户,在完成工商迁入取得新的营业执照后,重新开立基本户账户。
4.中基协重大事项变更
私募管理人变更注册地址、机构名称、经营范围,需提交重大事项变更,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提交后需等待协会审核。需要注意的是迁址后建议将机构名称、经营范围一同变更,符合《若干规定》对名称及经营范围的要求。
还要进行管理人信息更新,主要是进行机构基本信息变更,每年至少更新1次,无更新次数上限,此处进行变更时为系统自动办理,无需协会人工审核。
在做完中基协系统的相关变更后,不要忘了对投资者做信息披露,及时告知投资人公司基本信息发生了变化,后续的基金募集推介材料注意做相应的修改调整,迁址前签署的材料可以继续保留不用重新签署。
5.社保/公积金账户变更
在变更注册地之后,相应的社保公积金可以由管理人公司自行开立账户缴纳,也不再需要异地缴纳或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机构代缴了。如之前社保户开立在迁出地的,现需要变更到迁入地。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私募机构迁址海南,向中基协报告时,需不需要提交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呢?我们先看一下,需提交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的情形。
根据中基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更新)的要求,“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重大事项或中基协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充分说明变更事项缘由及合理性;已按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股东大会或合伙人大会会议的相关表决程序;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私募基金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了信息披露。”
那么,私募机构迁址,如果只涉及“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和“经营范围”的变更,不涉及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重大事项的变更,就无需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但如果涉及到控股股东的变更,就需要提交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