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退出的主要路径有哪些?退出时税务如何考量?
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退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当被投资的企业公开上市后,私募基金逐渐减持该公司股份,并将股权资本转化为现金形态。IPO可以使投资者持有的不可流通的股份转变为可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实现资本的盈利性和流动性。
2. 兼并收购
兼并收购上是在达到一定条件或时机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持有的被投企业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以确保所投资资金的退出。
3. 股份回购
股份回购是指被投企业或者公司创始人/实际控制人公司/股东按照约定的价格将公司的股份购回,从而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的方式。与并购相同,回购的本质也是一种股权转让,两者的区别在于股权转让的主体有所不同。若企业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则企业的回购主体等有信心通过回购股权对企业实现更好的管理和控制从而回购股权,属于积极回购;若投资机构认为企业发展方向与其私募基金的投资增值意图不相符合,主动要求企业回购股权,则对企业而言,属于消极回购。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中回购条款的设置其实是投资方为自己变现股权留有的一个带有强制性的退出渠道,以保证当被投企业发展不达预期时,为确保投资方已投入资本的安全性而设置的退出方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不同退出环节的纳税分析
私募基金在投资及退出阶段涉及的税费主要包括印花税、增值税、所得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与私募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外,凡在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明确合伙企业实行“先分后税”,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缴纳印花税和增值税与私募基金的业务有关。
1. 增值税
① 属于金融商品转让的股权转让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
非上市企业未公开发行股票,其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股票)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税目征收增值税。
上市公司的股票属于有价证券,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进行退出的行为,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计税依据为卖出价与买入价的差额,对于限售股解禁后流通的股票买入价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五项第(二)条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②关于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文)第六项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为中小微企业利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智能咨询回复,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
2. 印花税
①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需缴纳印花税。股权转让的印花税按照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缴纳,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② 关于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③ 转让上市公司股份
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私募基金的税务处理一直是行业内关注的一个主题,且对于合伙型私募基金而言,相关税收规定存在诸多不明确甚至滞后的地方,各类问题及争议不断出现,如何解决好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投资者以及存在复杂嵌套关系的投资者的涉税问题是一项重要挑战。因此,目前许多私募股权公司在投资退出时,一般都会选择可有优惠政策的园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来合法合规降低综合税负。私募基金推出节税相关问题可一起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