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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的问题

更新:2025-07-02 16:01 浏览:2次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的问题

【问题描述】

电力公司给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业发票,税目是建筑服务,但备注栏没有项目名称和项目地址。我们觉得没有备注的话无法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要求供电公司换票,但被拒绝,理由是省电力公司设置了开票系统权限,分公司财务无法在备注栏添加任何内容。并说别的公司都是这样开的,可以使用。请问此票是否能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回复】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未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 区)名称及项目名称的,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政策依据】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 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70 号) :

五、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 认问题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 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 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 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3 号)规定,在 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 区)名称及 项 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 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3 号) :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三)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 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 服务发生地县 (市、 区) 名称及项目名称。

《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 时限、顺序、栏 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 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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