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定义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简称:文网文),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包含项目:
1、 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文化产品,主要包括: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等其他文化产品。
2、 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1)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动;
(2)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点播、使用或者下载的传播行为;
(3)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分类:
在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时,根据业务类型方面要求的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分5种,分别为“直播类”、“动漫类”“音乐类”“网络展览、比赛类”“游戏类”。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因国家政策调整,2018年开始游戏类业务不再纳入文旅局监管范围,因此“游戏类”网文陆续不再颁发,也不再接受法人变更和续期,而涉及游戏类业务的企业一般只需办理游戏备案、软著、游戏版号和增值电信业务许可(ICP)即可开展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