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适用于: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含航空配餐)、食品销售(含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餐饮服务(食品摊贩除外)、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和注销业务的办理。其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仅适用于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国境口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规定》《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管理。
● 一般来说,办理流程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