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记的境内个人需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内运营实体公司的股权;
(2)该境内运营实体公司有融资需求,且具备获取境外融资的潜力;
(3)境外融资资金返程后需实际用于境内运营实体公司。
(1)登记的境内个人需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内运营实体公司的股权;
(2)该境内运营实体公司有融资需求,且具备获取境外融资的潜力;
(3)境外融资资金返程后需实际用于境内运营实体公司。
北京登尼特隶属于香港登尼特集团,是集团块块发展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于2004年在北京设立,经过10余年的发展,北京登尼特已经从最初的分公司模式,发展成由,北京登尼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北京登尼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两家专业公司组成的顾问机构。作为集团的一分子,秉承集团为企业建立一个无国界、跨行业、一站式、个性化的服务模式,为实现城际联营、产业融合而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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