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支敦士登公国商标注册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请日起算;到期日前12个月内可以办理续展,宽展期6个月;续展有效期10年。
商标注册后的无效或撤销申请,一般可根据列支敦士登公国商标《保护法》下述条款提出:
《商标保护法》第三十二条:(1)商标权利人主动申请撤销;(2)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而未及时进行续展;(3)法院判决商标无效。
北京登尼特隶属于香港登尼特集团,是集团块块发展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于2004年在北京设立,经过10余年的发展,北京登尼特已经从最初的分公司模式,发展成由,北京登尼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北京登尼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两家专业公司组成的顾问机构。作为集团的一分子,秉承集团为企业建立一个无国界、跨行业、一站式、个性化的服务模式,为实现城际联营、产业融合而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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