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近期在几单信用证中,经常会遇到银行审单,提出此问题,现整理资料如下,与大家一起分享:
一、回答“as carrier”问题——论提单签章
我们之所以要关注提单的签章,是因为一份提单的效力,很大程度由其签章决定,那么一份提单的签章应该具备怎样的内容,才能使其有效,并且符合各种交单条件(例如l/c信用证)。
我们结合信用证,看看一份提单签章的要求,我把他们分成3点(当然,像货物描述,船名航次,装船标注什么的,我就不讨论,因为他们和签章没联系)
1、提单必须说明承运人是谁。谁是承运人,谁就是收货方收货时要找的那个公司。同时在运输出问题时,承运人也是货方起诉,索赔的对象。——这样我们就得到了提单必须出现的第一个内容:承运人身份。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签章中就必须要有xxx as carrier,因为有些提单在抬头处本身就印有:“xxx co as carrier”。确切来说,只要提单显示了承运人身份,这一点就满足,而不需要限制在某一处,或是用某一特定的词语。比方说,xxx co as the carrier可以,xxx co as carrier可以,signed by the carrier + xxx co 签章也可以。对于这最后一种表述,有很多人没有注意,这个其实也是可以的。
需要说明的是,抬头单有公司名,还不算是满足了“提单必须显示承运人身份”的要求。必须是公司名+作为承运人,才行。
2、签提单的人(盖公司章或手写),必须声明自己是以什么身份来签发提单。
ucp500允许的,可以签发提单的人有:承运人本人,承运人的具名代表或代理,船长及其具名代表或代理。那么,签发者就必须声明,自己是“承运人本人”,还是“承运人的具名代表或代理”,亦或是“船长及其具名代表或代理”。满足这个要求的表述就多了,xxx co as agent for the carrier, sign by the agent+xxx co, xxx co as carrier , xxx as master , xxx on behalf of the carrier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xxx co as carrier”,“signed by the carrier + xxx co” 这种表述,直接满足了1,2 两点要求。
3、以上这两点要求,未必要打印出来,有时有的公司的提单章本身就有这样的表述,一个章盖下去,第一行是xxx co, 第二行是留空给经办人签字,第三行就是类似于“as carrier”,“as agent for carrier”之类。这一点,许多人都糊里糊涂,明明一个章盖下去了,还吵着问船公司:“怎么没有显示承运人”,而且我保证,你身边就有这样的人。只要,并且只有,满足了这三个条件,任何审单组织都不能在签章这个问题上难为你了。这样 “as carrier” 的问题,现在迎刃而解了。
最后说一句,任何想要了解单证的人,都必须要看看国际规则的原文。比如海商法原文,海牙规则原文,ucp500原文,等等。注意,必须是原文,请记住一点,任何人,任何书的解释都没有规则原文好!!!!!(原文中文版也行,没让大家一定要看英文版)
二、question 1:我现在就是碰上了这个问题,提单上as carrier没有显示这个承运人名称,只有as agents for the carrier:xxxco.ltd。交单时银行要求显示as carrier,可是货代说显示不了,是必须得显示as carrier吗?
“只有as agents for the carrier:xxxco.ltd” 这句话足以声明承运人就是冒号后面那家公司,已经满足了“提单必须显示承运人身份”的要求, 在“只有as agents for the carrier:xxxco.ltd”这句话之前,有xxx 的签章,那么他就是以代理的身份签署提单的,这就说明这个签章 又 已经满足了“显示签发人身份”的要求,这个章已经完全ok了,跟银行解释清楚,银行没有理由提起不符点。
☆:补充一点,提单中大都印有一个签发日期和签发地点的栏目,这个栏目也是必须要填写的(不一定要写在这一栏内,但提单中必须要现实一个签发日期和签发地点),并且,不论是收货待运单,还是已装船提单,都不能少。
三、question 2:为什么我们的货代已经是客户指定的货代了,他们在签章时还写***co as agent for the carrier呢?为什么不直接写as carrier呢?
这要看他们到底是以什么身份签发提单的,如果是以货主代理人身份,他签发船东单当然也行啊。
四、怎样正确作海运提单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有关规定(aet.23)及银行审单标准,单式海运或港对港提单的正确缮制有如下要求:
1. 整套正本提单注有张数。是否按信用证条款交呈。
2. 提单正面是否打明承运人(carrier)的全名及"承运人(carrier)"一词以表明其身份。
3. 提单正面已作如上表示,在承运人自己签署提单时,签署处毋须再打明承运人一词及其全名。举例:如提单正面已打明(或印明)承运人全名为xyz line及"carrier"一词以示明其身份,在提单签署处(一般在提单的右下角)经由xyz line及其负责人签章即可。 如提单正面未作如2表示,且由运输行(forwarder)签署提单时,则在签署处必须打明签署人的身份。如:abc forwarding co as agents for xyz line, the carrier或abc forwarding co on behalf of xyz line the carrier。如提单正面已作如2表示,但由运输行(forwarder)签署提单时,则在签署处必须打明签署人的身份,如abc forwarding co as agents for the carrier或as agents for/on behalf of the carrier。
4. 提单有印就"已装船"("shipp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on board…")字样的,毋须加"装船批注"("on board notation");也有印就"收妥待运"("receiv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for shipment…")字样的则必须再加"装船批注"并加上装船日期。
5. 提单印有"intended vessel"、"intended port of loading"、"intended port of discharge"及/或其他"intended…"等不肯定的描述字样者,则必须加注"装船批注",其中须把实际装货的船名,装货港口,卸货港口等项目打明,即使和预期(intended)的船名和装卸港口并无变动,也需重复打出。
6. 单式海运即港对港(装货港到卸货港)运输方式下,只须在装货港(port of loading),海轮名(ocean vessel),及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三栏内正确填写;如在中途转船(transhipment),转船港(port of transhipment)的港名,不能打在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栏内。需要时,只可在提单的货物栏空间打明"在××(转船港)转船""with transhipment at ××"。
7. "港口"(port)和"地点"(place)是不同的概念。有些提单印有"收货地点"(place of receipt/taking in charge)和"交货地点/最后目的地"(place of delivery/final destination)等栏目,供提单用作"多式联运"(mulli-madal transport)或"联合运输"(combined transport)运输单据时用。单式海运时不能填注。否则会引起对运输方式究竟是单式海运抑或多式联运的误解
AS CARRIER问题——论提单签章
更新:2010-04-06 10:00 浏览:20次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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