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8401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服用、装饰用和家用纺织产品。出口产品可依据合同的约定执行。
此外,GB18401的附录A列出了不属于本标准范围的纺织产品。
产品类型
婴幼儿纺织产品
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
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
a)纺织产品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根据指标要求程度分为A类、B类和C类,见下表。
项目 | A类 | B类 | C类 | |
甲醛含量/(mg/kg) | ≤20 | ≤75 | ≤300 | |
pH值 | 4.0~7.5 | 4.0~8.5 | 4.0~9.0 | |
染色牢度(级) | 耐水(变色、沾色) | ≥3-4 | ≥3 | ≥3 |
耐酸汗渍(变色、沾色) | ≥3-4 | ≥3 | ≥3 | |
耐碱汗渍(变色、沾色) | ≥3-4 | ≥3 | ≥3 | |
耐干摩擦 | ≥4 | ≥3 | ≥3 | |
耐唾液(变色、沾色) | ≥4 | - | - | |
异味 | 无 | 无 | 无 | |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mg/kg) | 禁用 | 禁用 | 禁用 |
后续加工工艺中必须要经过湿处理的非终产品,pH值可放宽至4.0~10.5之间。
b)特殊说明
对需经洗涤褪色工艺的非终产品、本色及漂白产品不要求;扎染、蜡染等传统的手工着色产品不要求。
耐唾液色牢度仅考核婴幼儿纺织产品。
窗帘等悬挂类装饰产品不考核耐汗渍色牢度。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共24种,限量值≤20mg/kg。
异味包括霉味、高沸程石油味(如;汽油\煤油味)、鱼腥味、芳香经气味。
婴幼儿纺织产品必须在使用说明上标明“婴幼儿用品。”
婴幼儿纺织产品应符合A类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至少应符合B类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纺织产品至少应符合C类要求。
特别提示
婴幼儿及儿重纺织产品按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重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执行。不要用安全类别(A类、B类、C类)代替产品类型,也不要用产品类型代替安全类别。产品使用说明上要标明安全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