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QFLP落户三亚中央商务要求与条件
l 《三亚中央商务区企业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进一步促进三亚中央商务区(以下简称园区)产业集聚创新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签订投资协议,且注册或迁入园区(税收关系在园区内),并经管理局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获得本办法奖励的企业应开展实质性运营,承诺10年内不迁出园区、不改变在园区纳税义务。
第四条 企业同时符合市级和园区奖励政策规定的可以叠加享受落户奖励、上市奖励,其他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企业同时符合园区多个类别奖励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五条 管理局重点引进的,且对园区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第六条 企业年度获得的园区奖励总额,*高不超过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在园区的留存部分,超过部分可转结到享受政策年度期间内再相应给予拨付。
第八条 金融服务类企业
(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
(二)持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资金融机构等金融企业总部的专营机构、二级(含)以上分支机构(含迁入、升格)。
(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持牌金融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销售、电化销售);支付机构,资信评估(评级)公司等。
(四)地方监管金融机构。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经省政府审批设立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
(五)金融科技企业。在金融领域运用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炼等技术手段,通过重塑、创新金融产品、服务与机构组织等方式,提供金融服务的创新型企业。
第十三条 企业、人才服务保障对象
(一)获得园区落户奖励、上市奖励的企业,可以申请办公用房租用补贴、购置办公用房补贴,可以为其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个人所得税奖励、非总部经济企业重点人员服务保障待遇。申请个人所得税奖励的人员应与获得园区落户奖励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劳
动合同,且个人所得税在园区缴纳。每家企业可享受非总部经济企业重点人员服务保障待遇的人数不超过5人(含),具体名单由企业自行决定。
(二)根据《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总部经济企业,可以为其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个人所得税奖励、总部经济企业重点人员服务保障待遇。申请个人所得税奖
励的人员应与总部经济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个人所得税在园区缴纳。每家企业可享受总部经济企业重点人员服务保障待遇的人数不超过5人(含),具体名单由企业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