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在京市场行为进行评价的标准,夜阑人静,天籁无声。每逢这个时刻,你才能卸下沉重的面具,拆去心园的栅栏,真实地审视自己,在生命的深处,你终于倾听到一丝悠然的脆鸣。这是一首真善美的诗。像甘霖,像春风,柔慢而隽永。各外省市来京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继续开展对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在京市场行为的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的适用范围
完成进京备案并且在京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外省市施工企业应参加本年度评价。
评价内容所使用的有效记录为产生的数据信息(“企业失信及不良行为记录”“维稳工作不到位”情况截止到评价结果公布之日)。
二、评价的内容
包括基础管理情况、生产经营业绩和附加值三部分。
(一)基础管理情况(满分100分)
1. 企业失信及不良行为记录(20分)
包括公示的失信惩戒记录、“黑名单”,本市工程建设领域不良信用名单。
2.劳务管理监管(30分)
包括未按时落实劳务施工人员实名制登记、未按规定落实劳务分包合同履约监管的各项工作。
3.动态监管(25分)
包括各类别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其他管理不到位的情况。
4. 其他扣分项(25分)
包括维稳工作不到位,本市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企业进京备案填报信息不真实,爱国卫生工作开展不力,被生态环保督察部门纳入整改对象,复工复产防疫措施、施工现场防疫防控工作要求落实不力、防疫日筛查存在管理疏漏,其他工作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