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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阶段,设立信托时,如果委托人通过赠与形式,把名下的资产赠与给信托公司,要看委托人的税务居民身份是否涉及赠与税或遗产税。
其实赠与税和遗产税是“双胞胎”,有遗产税一定会有赠与税,有赠与税一定也会有遗产税,它们一般同时课征。目前全球范围内有遗产税的国家包括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其他大部分国家已经不再征收遗产税。我国现行的税种有 18 个,没有遗产税的税种。
因此,在赠与这个层面,如果委托人的税务居民国无赠与税或遗产税,这个阶段是不用交税的。
第二个阶段,信托存续期间资产产生的收益,在离岸司法管辖下,包括香港、新加坡、泽西、根西、维尔京、开曼这些地区,当地的税法针对信托内资产的增值没有任何征税规定。
但新加坡比较例外,如果信托是由一个新加坡居民设立的,或者新加坡居民是该信托中的一个受益人,就有可能涉及到征税。
大部分的税法规定中,对信托内资产的增值没有任何税收规定,所以在这个阶段也不用交税。
第三个阶段,分配。在信托收益分配给受益人时,该收益可能根据获得收益的受益人的税务居民身份而产生纳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