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AO)
根据哈萨克斯坦2003年5月修订的《股份公司法》,股份公司的定义为:为吸引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发行股票的法人组织。
股份公司用公司的财产对本公司债务负责,不对属于股东的债务承担负责。从2010年1月1日期,股份公司*低注册资本为5万个月核算基数(注:月核算基数在各财政年度哈萨克斯坦国家预算法中规定,目前为1413坚戈),相当于48万美元。 股份公司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
——股份公司可由自然人或法人建立;
——除哈萨克斯坦政府、地方执行机构、国家银行外,国家机关不能成为公司创建者或股东;
——企业*低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5万个月核算基数,约合48万美元;
——*高机构为股东全体大会;管理机构为董事会;执行机构名称由企业章程确定,可由一人或几人组成;
——根据政府和国家银行的决定,国家股可由授权支配的国家机构转交另一国家机构;
——根据哈萨克斯坦会计结算和财务核算的法规,股份公司的财务核算应包括企业收支状况、支出和收入报告、资金流动报告等内容;
——执行机构应每年向股东全体大会提交上年度的财务报告供大会讨论、通过;
——公司发行的股票种类分为普通股、优先股(不超过公布的股份总额25%)、金股。普通股的持有者有权参加全体大会,有投票权、分得纯收入红利权和公司撤销时按法律规定分得财产权。优先股持有者相对于普通股持有者在获得红利、公司撤销时财产的分配中有优先权。经过公司成立大会或全体大会通过可发行金股,金股在注册资本之外,不参与分红。金股持有者就公司章程中的问题对股东全体大会、经理会和执行机构的决定有否决权。金股的否决权不能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