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合伙公司 (TOO)
根据哈有限责任合伙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合伙公司是由一个或几个创建者成立的合伙公司,其注册资本金按创立文件的规定划分为若干份。有限责任合伙公司的参与者对公司的债务没有责任,而是按照投入的比例对合伙公司的经营亏损风险负责。有限责任合伙公司是法人,公司以自有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负责,对参与者的债务没有责任。根据法规,有限责任合伙公司主要有以下特点:
——拥有民事权及相关权利;
——合伙公司参与者*多不超过100人;
——在有关司法部门完成注册登记;
——合伙公司的注册资金由成立者(参与者)的投入资金组成,并不低于100个月核算基数(注册登记当日的),现约合960美元;
——参与者在注册登记时可投入不少于注册资本总额25%的资金,但是不应低于注册资本的*小限度。全部注册资金到位的时间不超过一年;
——参与者如何分配公司年经营纯收入的方案由年度总结时的全体大会决定;
——参与者全体大会为合伙公司*高机构,此外设执行机构;
——例行全体大会每年应不少于一次;
——为了便于执行机构对合伙公司的财政经营状况进行监察,可由参与者或其代表组成监察委员会。
目前在哈公司数量*多的是有限责任合伙公司,因为其注册资本少、经营范围广、监管严格且股权出让程序简化,相比股份公司,其保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实效性更强,是外国公司在哈普遍采取的公司注册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