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6月02日,中国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基协”)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简称“备案关注要点”),作为《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的解释和说明,进一步明确了私募基金备案要求,提升了备案透明度。备案关注要点无过渡期安排,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笔者对备案关注要点进行了梳理,以供交流、探讨使用。
一、私募基金备案须知及其解释和说明
关于私募基金备案实务操作,中基协在2019年12月23日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虽然是备案须知,但是从须知的内容来看,更多的是私募基金合规运作须知。备案须知囊括了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各个环节,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机构、托管机构、投资者以及基金产品本身提出了全方位的合规要求,细化了私募基金合规底线要求。备案须知是规范私募基金备案的重要自律规则。
随后,中基协又发布了一系列备案须知的解释和说明,进一步明确自律规则落地的具体执行要求,提高业界对规则的理解度和适用性,具体如下:
2020年03月20日,中基协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在未新增备案要求的前提下,便利私募基金管理人准备备案材料。
2021年08月27日,中基协发布了《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第1期)》,以负面案例形式阐明部分现有规则的适用,引导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运营,第一批公示案例内容包括员工跟投平台备案为私募基金、一般有限合伙企业改造后备案为私募基金以及员工持股计划备案为私募基金三种情形。
2022年04月18日,中基协发布了《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第2期)》,公示案例包括提供“抽页”备案材料、备案“壳基金”、募集监督协议不合规、普通合伙人与管理人关联关系弱、基金投基金期限错配、管理人出让投资决策权成为“通道”共六种情形。
2022年06月02日,中基协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以惯常“基金合同”的逻辑顺序和核心条款作为依据,分若干大项逐一对备案关注要点进行明确和细化(证券基金分18大项,股权和创投基金分20 大项)。
二、私募基金备案关注要点对照表
从体例上看,备案关注要点分为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两类,并提出了一些差异化的要求。笔者将两类基金的关注要点进行对照,以便读者更好的理解两类基金的不同之处。
三、实务建议
1、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基本涵盖了基金合同核心条款,要求非常详实,对广大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备案关注要点不仅是基金备案的指导手册,也是基金合同修订的指导手册,非常具有参考价值。
2、股权投资基金,可以投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定增)、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的可转债可交债等,也可以参与战略配售和港股基石投资,但创投基金都不可以。
3、对于双GP结构的私募基金管理费问题,协会提出了关注,认为管理费应当支付给基金管理人,不得支付给其他主体,非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中约定收取管理费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取管理费。
4、对于股权和创投基金普遍存在的先设壳(如有限合伙企业)再募集备案情形,如果“壳”工商登记成立日早于基金成立日6个月以上,则要求提供历史沿革说明,包含历次合伙人变更情况、对外投资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