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员工股的持有方式
1. 直接持有
员工的股权登记在员工个人名下。
2. 代持
持股员工的人数较多, 为了股东决策高效, 有的公司将员工股委托某一人代为持有, 授权其统一行使表决权。
3. 工会持股
根据《工会法》的规定,企业工会委员会具备《民法总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 经依法登记, 取得社会团队法人资格。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局、国家税务局关于工会兴办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经县级以上工会批准, 工会可以兴办企业。根据上述规定, 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会,经过批准, 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基于上述规定, 20世纪90年代, 员工通过工会持股的方式较为普遍。
也有观点认为, 工会是非营利性组织, 不能从事经营活动, 不能成为公司股东。《公司法》对工会是否作为公司股东没有禁止性规定, 对非上市公司而言, 已登记为法人的企业工会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当然, 各地工商部门可能对工会是否能够成为公司股东有不同的理解, 是否能够登记为股东,各地可能有不同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 证监会在《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中认为,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和《工会法》的有关规定, 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 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 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证监会不受理工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即上市公司不允许工会成为股东。
4. 员工持股委员会
20世纪90年代末, 民政部门曾在外经贸企业中试点登记成立内部职工持股委员会为社会团体法人, 由职工持股委员会持有员工股。 2000年, 民政部依据新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 明确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 不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故员工持股委员会不能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 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5. 成立公司或合伙企业持股
员工成立公司或合伙企业, 由公司或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权的方式实现员工间接持股。通过上述员工间接持股有如下好处:
(1) 员工持股人数众多时, 通过成立公司或合伙企业持有员工股,以满足《公司法》关于股东人数的规定。
《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得超过200人。员工持股人数众多时, 由持股员工成立公司或合伙企业, 通过公司或合伙企业持股方式使公司股东人数符合上述规定。
(2) 使股东表决权更集中, 增加公司控制权。
员工股通过公司或合伙企业持有, 通过公司或合伙企业的控制权,就可以控制公司或合伙企业全部表决权, 防止由员工直接持股导致投票权分散。尤其是员工成立有限合伙企业, 由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作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其他员工做有限合伙人, 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这样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需要通过大额认缴出资份额,就可以通过普通合伙人身份达到控制有限合伙企业的目的, 进而控制有限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权的全部表决权, 从而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
由于有限合伙企业并非按资本多少来决定事务的执行, 能够达到控制表决权目的; 同时, 有限合伙企业没有企业所得税, 一些地方对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所得税实行优惠, 员工的实际税负并不比直接持股高, 越来越多的员工持股通过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来间接持股。
(3) 股东人数少, 便于引进股权投资者。
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 需要通过增资等方式进行股权融资。如果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多, 股权比较分散, 股权投资方进行投资时, 往往会担心公司因股权分散无法形成有效决议, 或担心决议效率低下, 或出现股东纠纷, 甚至公司僵局, 这些因素可能会影响到投资决策。股东人数少, 股权相对集中, 有利于打消股权投资方的顾虑, 吸引投资入股。
(4) 防止员工将股权 (份) 变现, 导致人才流失。
授予员工股的本质目的是对员工进行激励, 让员工享有公司的发展红利,同时通过股权激励, 留住优秀员工, 共同发展。然而, 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公司估值大幅增长, 尤其是公司上市后, 股价大幅上升,员工持有的股份账面价值大幅增长, 刺激员工有套现的冲动。为了防止核心员工流失, 通过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持有员工股, 员工不能直接变现公司股权 (份), 能有效解决上述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