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鉴定就是由专门的机构对房屋的安全性做出科学的评价,确保居住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现实当中,因不当使用而对楼宇造成损坏的情况有很多,但因为普通居民楼分属于不同的业主,因此很难统一
协调进行保护,这就为房屋安全埋下了巨大隐患。市民如对房屋质量鉴定存在疑虑并申请鉴定时,可以通过小区业主
委员会,以单幢建筑所有产权人的名义向鉴定中心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市民也可联合该
房屋所在建筑物的所有权利人提出房屋鉴定申请。
一、房屋使用情况调查,如对房屋的使用历史,以及房屋的结构体系进行相关的调查。
二、检查测量房屋的倾斜和不均匀沉降情况。
三、检查核对房屋实体与图纸/文字资料记载的一致性。
四、对于房屋结构材料的强度进行检测。
五、根据房屋结构的特点,建立了房屋建筑的演算模型,并根据有关实际情况,做好房屋安全鉴定。
六、对房屋完损现状进行调查,根据不同的原因做好全面的分析。
七,综合判断房屋结构损坏的情况,对房屋的危险程度进行确定,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总而言之,未经房屋鉴定的房屋,居民平时要定期观察房屋内墙壁、地板、天花板等位置是否存在沉降、倾斜和
裂缝等现象。重点要注意观察裂缝出现的部分这些都是房屋质量鉴定的项目。其中,由材料干湿变化引起的地面、
墙面网状裂缝,或由热胀冷缩变形原因造成的裂缝不属于危险裂缝。居民碰到类似情况须引起重视,并尽快进行房屋
安全鉴定。
注意事项:
1.检查前必须熟悉被查房屋的图纸结构情况、使用功能等情况,掌握建筑物的整体布局和各部位尺寸等基本情况。
2.对待每一项检查都要严肃认真。
3.检查人员要持证上岗并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
4.在施工过程中严禁私自拆除任何与工程无关的构件和设施。
5.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处理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时间。
在什么条件下可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呢?
1、在房屋建筑上设置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的,属于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荷载或者在楼顶设置广告牌
等高耸物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
安全条件后,方可设置。
2、严重损坏的房屋一般不得装饰装修。确需装饰装修的,应当先进行房屋鉴定,并采取修缮加固措施,达到居住和
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3、非住宅房屋装修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载荷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
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质量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施工。
4、原有房屋改为公共娱乐场所或生产经营用房的,经营者应当向房屋质量鉴定机构申请房屋鉴定。
5、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及时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鉴定。
6、兴建大型建筑或者有桩基、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
对施工区相邻房屋进行房屋鉴定,并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一级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 200 万元;
(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 5 年以上,承担过较大规模的房屋安全鉴定项目,履行房屋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
质量事故。享有良好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职称,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
建筑设计 10 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5 人。其中,建筑结构、建筑工程等专业 10 人(含国家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2 人)
,地质专业 1 人,建筑材料、建筑设备专业各 2 人。以上人员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
技术、建筑设计等 5 年以上,具有中级 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70%;
(五)有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专用试验室。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必需的技术设备、仪器;
(六)取得 ISO9000 标准质量体系认证。
二级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 100 万元;
(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 4 年以上,有房屋鉴定业绩,履行房屋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
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
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 5 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8 人。其中,建筑结构、建筑工程等专业 6 人,建筑材料 专业 1 人,
建筑设备专业 1 人。以上人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 程技术、建筑设计等 5 年以上,
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60%;
(五)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必需的技术设备、仪器。
三级房屋质量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 50 万元;
(二)从事房屋安全鉴定 3 年以上,有房屋鉴定业绩,履行房屋鉴定机构职责,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享有良好
社会信誉;
(三)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建筑结构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或工程质量检测、
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 3 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5 人。其中,建筑结构专业 3 人,建筑材料等相关专业 2 人。以上人员从事房屋安全
鉴定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设计等 3 年以 上,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50%;
(五)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必需的技术设备、仪器。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建立
自从1989年《市危险房屋管规定》(令*4号)发布施行以来,全省多数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相继设立房屋安全
鉴定机构。由于各市、县因经济发展、自身条件等因素限制,各地的房屋安全管工作的发展不平衡,还没有统一的
房屋安全管法规或规章,甚至部分市县无设立鉴定机构。无论如何,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是具有立法人,依据法律、
法规和房屋安全鉴定等规标准,履行对既有房屋建筑结构的完损程度和使用状态是否危及使用安全进行鉴别、评定的
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