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近日发出通知:电影和电视剧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及变相的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国家明令禁止吸烟及标识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确因剧情需要出现的吸烟镜头,应尽可能缩减吸烟镜头的时长和频率。否则,不纳入总局举办的各种电影、电视剧评优活动。
《2008年中国控制吸烟报告》显示,我国现有13至18岁青少年1.3亿,其中吸烟者约有1500万,尝试吸烟者不下4000万。据调查,青少年在影视剧中看到烟草镜头后,尝试抽烟的可能性会提高3倍,不抽烟的青少年如果看到其偶像抽烟,则他们对抽烟行为认同的可能性会提高16倍。在这种情况下,广电总局出台政策,治理银幕和荧屏“香烟污染”,值得期待。但其效果如何,恐怕取决于政策执行的力度,有待实践的检验。
在我看来,要想杜绝银幕和荧屏“香烟污染”,关键还在加强控烟立法。长期以来,我国缺乏一部统一烟草防治法,整个控烟工作处于零散无序状态,政府与民间的力量也没有形成合力,同时,也缺乏一些专门的政策规定。比如,在公共场所禁烟上缺乏政策可循,这直接导致公共场所吸烟行为泛滥,二手烟危害加剧。又比如关于银幕和荧屏“香烟污染”,我国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限制,直接导致中国影视创作中“戏不够,拿烟凑”的香烟泛滥的现象,给青少年带来极为不良的影响。虽然职能部门对杜绝银幕和荧屏“香烟污染”出台过类似的禁止性规定,但由于没有上升到法律层次,往往沦为形式、收效甚微。而“禁止对未成年人销售香烟”的规定更几乎沦为摆设,一些烟草广告也是屡禁不止,在香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上也是遮遮掩掩。这些充分说明,我国在控烟立法上的苍白和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