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在公众号问我,盲盒怎么开发?3. 盲盒营销是带有轻度激励的射幸行为,更切合消费者的消费心理
IP虽然是核心,但盲盒真正让人上瘾的还是未知奖励的快感。
盲盒商家也会经常使用一些营销手段,刺激消费者的这种快感。据了解,现有盲盒商家,经常使用的营销手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隐藏款惊喜营销,一种是限定款饥饿营销。
1)隐藏款惊喜营销
每个系列产品中未知造型的“隐藏款”是*令盲盒消费者所期待的,商家推出的盲盒中,常使用“固定款+隐藏款”的模式,而且隐藏款出现的概率不尽相同。
例如,一套系列盲盒通常有12个常规造型,常规造型会印在包装上;但隐藏款则没有介绍图,抽中的概率约为1/100。欢迎关注七七开发,成为我的**。
2)限定款饥饿营销
限定款一般是节日、城市、主题特定,或是与其他品牌的合作款。比如,推出杭州、上海的城市限定款,还有圣诞节、情人节等节日限定款,数量极少。
这些营销方式满足了盲盒消费者的好奇心理和惊喜感,拆开盲盒那一瞬间的喜怒哀乐成为了盲盒消费者所追逐的乐趣。
而盲盒之所以成为被一些人diss的“魔鬼”,也是因为盲盒的营销方式带来了过多的投机性。当大家知道有这么一类产品,居然被人炒作到几十倍,有人靠二手交易一年可以获益10万元时,对于盲盒的不解和质疑才会越来越多。
但这里要说明下,“盲盒营销”手段虽然看起来多变新颖,但其本质早就被前人运用得滚瓜烂熟:**的诗人李白曾经写过一句“六博争雄好彩来,金盘一掷万人开”,描述的就是类似盲盒营销的行为。
这种行为叫“蒙彩”,早在秦汉时期就已经出现。蒙彩就是在匣子内放入各种金银首饰等彩物,然后拉起一块幕布,让众人看不到里面的实际情况,游人们可以自由投注。幸运的话,不仅可以获得里面的彩物,还能获得一比十的高额奖金。
盲盒也好,蒙彩也好,其本质都是非常典型的射幸行为。
所谓射幸行为,主要特点就是参与人交易的是“希望”、“幸运”或者“保障”,需要独立承担偶然性事件未发生的交易风险。
因射幸行为的特殊性,其本身就具有两面性,一面是天使,一面是魔鬼。
**保险是我们常见的一种较为正向的射幸行为,特别是涉及人身伤害赔偿的保险,能够在关键时刻济危纾困。《保险法》就规定了此类射幸合同,保险合同也是我国唯一以*高位阶法律形式,进行明确规范的射幸合同。
但是有些射幸行为可能就没有那么正面性,就慢慢被定性为我们熟知的赌博。
昨天有**在公众号问我,盲盒怎么开发?关于赌博的详细介绍,从人类历史写到现在估计洋洋洒洒可以成书,所以在这里不再赘述。而赌博这种活动,因为偏离了娱乐性本身,成为了纯粹的零和博弈,参与其中严重的会使人家破人亡,本身在我们国家是就违反社会基本的公序良俗,赌博行为的社会评价和法律评价在我们国家都是非常负面的。
同样,射幸行为在互联网产品的设计中也很常见。比如,我们在完成一次订单后,APP会让我们玩次抽奖,这就是一次射幸行为。有奖销售,是互联网企业常用的促销手段,也是射幸行为互联网化的初级阶段。欢迎关注七七开发,成为我的**。
后来,各大互联网平台出现了很多类似于一元购、一元夺宝的活动。而这种射幸行为因为具有很强的零和博弈性,类似于赌博,所以被舆论猛烈抨击后,渐渐销声匿迹了。但射幸行为本身仍在网络中不断变种、衍生。
那如何评价盲盒这种行为呢?
俗语称“小赌怡情,大赌伤身”。实际上,类似于盲盒这种性质的营销方式本身是娱乐性质更强的射幸行为,与赌博的社会危害性完全不同,而且他们的营利方式是不同的。
盲盒商家主要的营利点在于商品的实际售卖,并且商品有实际的价值,盲盒企业是通过组织生产销售的方式获利;而用户的炒作行为并非由盲盒商家组织,而是用户的偶发行为。
而赌博的逻辑完全不同,参与赌博的人一开始就是要通过赌博这种射幸行为获得营利的,具有更突出的零和博弈性。
还有人认为,盲盒在形式上与发行彩票有所相似。但是盲盒和纯粹的彩票*大的不同在于,通过**盲盒本身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获取产品,即使产品不同与付出的金额的差别不大,而未中奖的彩票*后只是一张废纸。
所以,盲盒并不是可怕的魔鬼,它只是有一点点小小的刺激性,有时候会调皮一点。
但同时我们也不得不警惕“盲盒变种”的出现。
如果盲盒内产品的价值差距是非常明显的,比如一些是石头,一些是价值百万的黄金,那么这种行为本身就偏离了商品售卖的基本范畴,会涉及非法发行彩票的非法经营甚至构成赌博类犯罪。
射幸行为和射幸合同种类还有很多,纷繁复杂,类似于股权上的对赌协议、期货合同,虽然没有相应的立法规范,但是也获得了司法的默许支持。欢迎关注七七开发,成为我的**。
所以对待不同类的射幸行为,需要区别对待,只要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法无禁止即可为。
让上帝的归上帝,魔鬼的归魔鬼,适当宽容地对待一些商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