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药监局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核发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北京市医疗器械审评检查中心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制作《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情况汇总表》,结论分为通过检查、未通过检查和整改后复查三种情况。现场核查根据情况可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体系核查相结合,避免重复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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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药监局受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市药监局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地址变更或者生产范围增加的,应当向市药监局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变更,并提交相关材料。市药监局依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进行资料审核,组织市药监局各分局开展现场核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