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2、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 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3、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 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互联网药品信息小tips: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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