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返程投资ODI手续
壹
允许境内居民对特殊目的公司提供资金
37号文规定,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按现行规定向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放款。
从立法的角度看,这与外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中,关于允许境内企业向境外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放款的规定一致,旨在帮助特殊目的公司得到来自境内居民的资金支持,有利于其拓宽资金流通渠道。
贰
取消外汇收入期限调回境内的要求
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调回境内的,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资本变动外汇收入调回境内的,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这也说明虽然境外外汇收入限期调回境内的要求已被取消,但外管部门仍需对外汇的进出境进行监管。这一举措无疑给了特殊目的公司调拨和使用自身合法取得的收入以更大的自由度。
叁
“变更登记”时间要求放宽
已登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境内居民个人股东、名称、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境内居民个人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项变更后,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手续。
另外,变更登记的范围,已缩小至与境内居民个人有关的信息变更和境内居民个人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等事项。也就是说,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变化,如不涉及境内居民个人股东的,则无需办理变更登记。对于新设立的境外架构,在境外进行融资的项目,有可能只需在境外公司设立后、融资完成前进行一次登记即可,将在很大程度上缩短通过境外结构进行私募融资项目的交易时间。
肆
登记内容简化
境内居民搭建的境外融资架构通常包括三、四层境外持股公司,根据37号文所附的操作指引,外管局就此问题的审核原则已调整为“境内居民个人只为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办理登记。”
而且,审核文件亦不再要求境内居民提供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这些新的规定大大简化了登记申报的手续和内容。
壹
允许境内居民对特殊目的公司提供资金
37号文规定,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可在真实、合理需求的基础上,按现行规定向已登记的特殊目的公司放款。
从立法的角度看,这与外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中,关于允许境内企业向境外与其具有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放款的规定一致,旨在帮助特殊目的公司得到来自境内居民的资金支持,有利于其拓宽资金流通渠道。
贰
取消外汇收入期限调回境内的要求
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调回境内的,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资本变动外汇收入调回境内的,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这也说明虽然境外外汇收入限期调回境内的要求已被取消,但外管部门仍需对外汇的进出境进行监管。这一举措无疑给了特殊目的公司调拨和使用自身合法取得的收入以更大的自由度。
叁
“变更登记”时间要求放宽
已登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境内居民个人股东、名称、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境内居民个人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项变更后,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手续。
另外,变更登记的范围,已缩小至与境内居民个人有关的信息变更和境内居民个人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等事项。也就是说,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变化,如不涉及境内居民个人股东的,则无需办理变更登记。对于新设立的境外架构,在境外进行融资的项目,有可能只需在境外公司设立后、融资完成前进行一次登记即可,将在很大程度上缩短通过境外结构进行私募融资项目的交易时间。
肆
登记内容简化
境内居民搭建的境外融资架构通常包括三、四层境外持股公司,根据37号文所附的操作指引,外管局就此问题的审核原则已调整为“境内居民个人只为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办理登记。”
而且,审核文件亦不再要求境内居民提供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这些新的规定大大简化了登记申报的手续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