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上房屋拆迁,很多人的思维告诉我们就是“一夜暴富”,可以好好休息一阵子了,可以不用那么劳累吃苦一辈子。可是所有的被拆迁户都能享有这样子的生活吗?随着城市不断的发展和变迁,房屋与土地的价格也是越来越高,在征地拆迁中总是有人欢喜有人忧,但当下的征地拆迁中,有一部分被拆迁户仍旧拿不到合理的补偿,甚至是被强迫签下了补偿协议。
1、在网上经常有被拆迁户留言说,“我们家的补偿,是按照2003年的补偿标准给我们的,这合不合理?”
根据国务院2011年颁布的《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中指出,对于已经公布实施的新补偿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尽快调整提高。确保征地补偿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其次,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相关条款,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例如河南省,在《2011年河南省纠正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及拆迁中违法违规问题工作实施意见》就中指出:要严格按照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征地补偿标准。各地要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年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因此,如果当地有新的补偿标准出现,拆迁方还按照以前的标准来补偿,那显然是有失公平的。被拆迁人可拒绝签字。
2、”我们的补偿特别的低,根本无法保障拆迁之后的生活,但是拆迁方却接二连三的带着安置补偿协议来家里让我们签补偿协议,不知道该怎么办?他们还说不签就会怎样怎样“
对于这种情况,这明显就是拆迁方在威胁被拆迁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管是政府拆迁还是商业拆迁,征收方都要考虑被征收人的意愿,在签安置补偿协议时,必须都是被拆迁户自愿的。虽然相关部门有参与签订补偿协议的权利,但只是为了在签订补偿协议期间更公平,而绝非命令式强制签字。
在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中,拆迁方必须要与被拆迁人就补偿一事进行协商,协商一致之后才能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且还要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履行。
3、“拆迁方让我们签补偿协议,也承诺了签字之后会给我们额外的奖励补偿,我们能信以为真吗?”
拆迁方为了达到他们的目的,经常采用利诱、福利等手段让被拆迁户签字,在此时,很多被拆迁户都会禁不住拆迁方的这种招数,签了协议,然而,到拿补偿的时候,被拆迁人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拆迁方给出的承诺完全没有兑现。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当拆迁方拿着安置补偿协议让你签字时,一定不要随意签,签了字就产生了法律效力,因此在签订协议之前一定要注意以下2点:
1、拆迁补偿项目是否明确,金额是否与拆迁方达成一致
根据实际维权的经验,拆迁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有主要包括补偿方式、补偿期限和违约责任等方面,仔细审阅补偿协议中是否有下列内容: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同时查看安置补偿协议中的补偿金额是否是与拆迁方谈好的数额,哪怕是少一个零都会让被拆迁户的补偿瞬间失去很多。
2、拆迁补偿方式是否满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或是两种方式结合使用。也就是说,这几种方式被拆迁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如果拆迁方强行让被拆迁户选择某一种补偿方式的话,被拆迁户有权提出异议或是拒绝签订补偿协议的。